省总工会:给高温作业劳动者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本报讯 记者了解到,近日省总工会给各企事业单位发出提示函,要求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记者了解到,每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省总工会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须药品。同时,陕西省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赵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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