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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报 2021-04-25 23:54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镇安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全员招商,广泛吸引县外客商来镇安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招商引资是指引荐镇安县以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人,来我县投资或设立符合国、省产业政策、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引进资金数额以实缴或实际投资到位的资金额为准。外资按实缴或进账当天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投资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投资形式包括:

1.兴办公司或独资、合资、合作及其它形式的企业;

2.开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3.以租赁、承包、兼并、受让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在县内投资;

4.国家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五条县财政设立专项招商引资资金500万元,用于本办法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及招商工作的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六条引进项目投产后3年内,根据对镇安地方财政(县留部分)贡献大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年上缴财政100万元以上,按县留部分的10%予以奖励;年上缴财政200万元以上,按县留部分的20%予以奖励;年上缴财政300万元以上,按县留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对在镇安县登记设立的劳动密集型且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者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级的、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正式投产并依法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缴纳各类税款的县级入库部分给予奖励或补助,第4年至第6年按县级入库税收的50%给予奖励或补助。以上奖励或补助在税款缴纳的第二年6月底前兑现。

第七条招商引资企业租赁镇安县园区内的工业厂房,租金单价总体上不高于镇安相邻周边县区的园区内工业厂房的租金单价,具体标准按县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镇安县园区工业厂房管理办法》执行。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全产业链项目或能够强链、补链、延链的产业类项目,租赁镇安县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或在镇安县移民搬迁点建设社区工厂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免收厂房租赁费。因用工数量大、对镇安当地财税贡献大等优秀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其他招商引资企业租赁镇安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加工、总投资3亿元以上且持续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前3年租赁费全免,第4年至第6年租赁费减半收取的优惠。

对企业租赁镇安县工业园区之外的生产经营场地产生的租赁费,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扶持政策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优先争取上级各类扶持资金。

第九条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我县创业创新的投资人,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每年度给予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用工奖励。对吸纳不少于50名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持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在每个就业年度内,每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人,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奖励金不超过50万元,最多可享受3年。

第十一条引进企业所需的水、电、路、通讯等服务设施,由县政府统一安排,配套支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正式开始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之日起两年内租赁镇安县工业园区之外的房屋发生的水电费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对落户落地镇安县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上市公司、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填补国省空白、外资、税收贡献大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本着“一事一议、能优尽优”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有针对性研究具体重点支持政策,给予特别优惠。镇安县重点招商项目联系方式:招商电话、传真:0914-5322453网址:http://zs.zazf.gov.cn地址:商洛市镇安县前街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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