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阻挡家暴的“防火墙”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案例:6月2日,镇原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这是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镇原县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刘某时常遭受张某殴打、威胁、恐吓等家庭暴力。2017年张某曾持刀架脖对刘某进行死亡威胁,刘某离家躲避,其家人数次遭到张某骚扰、侮辱及诅咒。2021年5月,张某起诉离婚。刘某回到镇原县应诉,因担心张某会产生过激行为对其进行伤害,感到自身安全没有保障,6月1日,在县妇联工作人员陪同下,刘某来到镇原县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遂在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张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和县妇联。
继反家暴法之后,《民法典》再次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伤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今天,邀请镇原县法院的刘玉明法官来和我们一起聊聊“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民事裁定。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
刘法官:只要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当法定代理人系家暴实施者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时限是多久?谁来负责执行?
刘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记者:一般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有哪些措施?
刘法官: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记者:万一家暴者不拿保护令当回事,违反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刘法官:家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提醒: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以伤害后果(身体、精神损害)的产生为必要条件。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也能导致受害人感到畏惧、恐慌,受害人面临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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