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伤感染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清创有误赔偿48万元

南充晚报 2021-04-07 00:37 大字

本报讯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一中年男子脚部被烫伤感染后,先到蓬安县一民营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南充某公立医院治疗,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司法鉴定认为,蓬安县某医院未能对患者及早彻底清创, 存在过错。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县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48万余元。

蓬安县某乡中年男子李某,2019年4月初左脚不慎被烫伤,后出现溃烂流脓,遂到蓬安县某民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足重度感染。 在该院住院治疗了12天后, 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于4月26日转入南充市某公立医院继续治疗, 入院诊断为左下肢坏死性筋膜炎。 李某在南充住院治疗了16天,因病情严重,于同年5月12日出院,当天下午便在家中死亡。

2019年7月31日,死者李某的母亲、 妻子及一对儿女向法院起诉两家医院, 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28日,鉴定意见认定,蓬安县某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 存在未能及早予以彻底清创等外科治疗措施, 系其病情恶化的重要原因, 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 南充市某公立医院对患者的处理符合病情的诊治。

被告蓬安县某医院辩称,“我院在现有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情况下,已尽到治疗义务,治疗和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也多次建议转院, 因各种原因没有转院; 李某是因自身疾病恶化, 以及在南充某公立医院建议其手术治疗时, 其家属坚持出院放弃治疗才最终导致死亡的, 我院的诊疗行为与死亡行为之间没有相应的关系, 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辩,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法院酌定被告应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李某死亡共计损失96万余元元,由被告医院赔偿50%,即48万余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蓬安县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4原告赔偿48万余元。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有过错将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需审查三个要件:一是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二是造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三是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 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 判决被告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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