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公映编剧署名被窃 谁动了我的作品?

四川法制报 2021-04-01 00:36 大字

何显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焚膏继晷创作出的电影剧本,在电影公映时编剧署名却被篡改为他人。一场官司打了近3年,南充作家陈宗荣终于迎来了胜诉的一天。3月29日,他高兴地告诉记者:“省高院终审了,维持南充中院的一审判决,这场官司我打赢了!”

南充中院(2018)川13民初1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影片的编剧署名“李某”更正为“陈宗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陈宗荣经济损失5万元,并负担1万元诉讼费。

委屈 呕心之作成他人“嫁衣”

南充日报原编委、总监陈宗荣退休后居于南充市顺庆区,多年来,他一直在进行文学创作,著述颇丰。4部原创剧本被拍摄成电影后,陈宗荣荣获第25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国产新片推介”奖、四川省第十届“五个一工程”奖,并受邀参加美国“2014年世界民族电影节”。

2012年8月20日至10月27日,南充晚报连载了陈宗荣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浪漫七夕凤求凰》,受到广泛好评。

2013年8月,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何某与陈宗荣签订《电影剧本版权协议书》,使用他发表在南充晚报的原创电影剧本《浪漫七夕凤求凰》拍摄同名电影。同年9月,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取得四川省广电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10月,以“片名《浪漫七夕凤求凰》、备案单位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剧陈宗荣”的名义,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立项。

2015年4月20日,由何某、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工作室法定代表人赵某、导演李某和制片人赵某岭带领摄制组,到蓬安县拍摄电影《浪漫七夕风求凰》,编剧陈宗荣出席了开机仪式。4月30日,影片拍完。其间,何某因故同摄制组发生纠纷,提前于4月29日离开摄制组。

2016年4月,山西某影视公司将早已于2013年在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立项的电影《浪漫七夕凤求凰》,又以“片名《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备案单位山西某影视公司、编剧李某”的名义在国家广电总局进行备案,并取得了电影公映许可证。

影片《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在第25届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面向国际国内公开展映,荣获“国产新片推介”奖,并在国内众多网络影视播映平台公开播映。

起诉 两家影视公司均称没侵权

投入巨大精力和无数心血的劳动结晶,却被他人据为己有,陈宗荣心潮难平。

2018年,他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自己上阵打官司维权,将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工作室、山西某影视公司诉至南充中院。

陈宗荣表示,被告方肆意侵害自己依法对电影《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享有的署名权、著作权,使其创作心血毁于一旦,不但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而且经济利益也损害巨大。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将涉案影片的编剧署名“李某”更正为“陈宗荣”,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

面对侵权指控,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辩称:“原告陈宗荣的作品和我公司出品的作品完全不同,我公司没有侵权,是陈宗荣自己把他的版权出售给成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公司从没直接接触过陈宗荣的剧本,没有和他签订过聘用他为编剧及其他的合同。我们的剧本来源于编剧李某,李某称作品是他原创,并承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鉴于此,我们才将电影在广电总局进行备案审查,并在演职员表中写明编剧为李某。广电总局在备案时,陈宗荣的剧本已经备案,仍然能够通过审查,由此可知我公司拍摄的剧本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还称,两个剧本并没有丝毫实质性相似之处。

被告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工作室认为,其在参与电影《浪漫七夕风求凰》拍摄期间,与陈宗荣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从未有过关于著作权的任何异议。后期因为制作资金断裂,工作室不再参与,是李某接过去制作,所以工作室对侵犯署名权不承担责任。

审理 电影成片与原创剧本实质性相似

围绕是否侵犯署名权等焦点问题,原告、被告三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审理中,南充中院对陈宗荣创作的《浪漫七夕凤求凰》电影文学剧本的内容与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摄制的电影《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内容进行了比对,最终拍摄的电影成片和原告剧本相较,整体上故事内容一致,反映的都是当代青年男女的爱情观,是对美好纯洁爱情的歌颂,故事整体属于轻松愉悦的轻喜剧;角色名称存在相似或相同的情形,原告剧本中的男主角名叫贾云飞,电影成片中男主角叫高云飞,仅一字之差,次要角色中,刘昊天在剧本和电影中名字是一致的,凌雪雁和凌雪、杨柳美枝和杨柳仅细微差别;从人物关系上看,两部作品的主角均为一对情侣,次要角色为多对情侣,均设置有一名反对主角爱情观的父亲角色;在情节设置中,均有一个爱情观光旅行团,均有参观蓬安周口古镇、百牛渡江等情节。

综合二者的整体感官和局部细节,法院认为电影成片与陈宗荣的原创剧本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该电影使用了原告陈宗荣的电影剧本。

法院还认为,原告陈宗荣对其创作发表的《浪漫七夕凤求凰》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虽然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辩称其出品的《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与《浪漫七夕凤求凰》是完全不同的两部电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浪漫七夕之凤求凰》在蓬安拍摄的过程中,李某即该部电影导演在同一时间段在蓬安还有另一部电影在进行拍摄的事实,因此,应认定2015年4月在蓬安县拍摄的电影《浪漫七夕凤求凰》实际就是后来发行放映的《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

虽然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辩称,电影《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编剧李某向其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该剧剧本为其独立创作,如发生版权问题由李某负责,但该承诺系李某对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的内部承诺,对外并不发生效力,因此,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作为电影《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的出品人应作为本案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

被告北京某影视工作室虽然参与了案涉电影的前期拍摄工作,但该公司并非电影的实质出资方,仅承担电影的拍摄工作,且拍摄中途退场,不应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

2019年3月,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浪漫七夕之疯狂搅局》影片的编剧署名“李某”更正为“陈宗荣”;被告山西某影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陈宗荣经济损失5万元,并负担1万元诉讼费。

日前,省高院维持了南充中院的一审判决,本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署名权被侵犯该如何处理?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表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就包括作者的署名权。本案中,法院通过大量调查和细致审理,认为电影成片与陈宗荣的原创剧本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认定该电影使用了原告陈宗荣的电影剧本,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如果署名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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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蓬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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