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车来绵猎杀11只鸟4男子被判刑罚款
本报讯(苏奇元卫星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赵利宾)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猎杀动物的仲某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缓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合计1.1万元,同时共同赔偿生态损失费1.15万元。
仲某等4人均是射洪人,今年1月15日晚,胡某分别给魏某、仲某、颜某打电话,提出16日去打猎。第二天上午,4人驾驶颜某的奥迪越野车,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使用仲某从网上购买的气枪,由仲某和魏某用气枪射击野生动物。打猎途中,4人因行迹可疑被盐亭警方拦下盘查,并从其车上查获气枪一支、鸟类死体11只。经鉴定,仲某所持枪支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涉案11只野生动物中,红腹锦鸡1只属鸟纲鸡型目稚科物种,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雉鸡2只属鸟纲鸡型目稚科物种;山斑鸠3只属鸟纲鸽型目鸠鸽科物种;灰胸竹鸡5只属鸟纲鸡型目稚科物种;雉鸡、山斑鸠、灰胸竹鸡属于“三有动物”,价值评估共计1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魏某、胡某、颜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被告人非法猎捕的行为,对涉案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环境资源修复的民事责任。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证据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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