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中院出台规范财产保全行为规定 财产保全不得超标的
本报讯(张永春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赵利宾)记者从绵阳中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行为,该院近日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防止超标的保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防止超标的保全问题发生,着力优化绵阳法治营商环境。
《规定》明确,财产保全应合理确定保全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法院应以诉讼标的额为限裁定保全标的额。《规定》还明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前应对拟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准确估算。以机动车辆为例,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一般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100公里的,一般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
《规定》对四种行为明确定性为“超标的查封”:被保全财产是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大于裁定保全金额的;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好、成交量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实际保全到位金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20%的;被保全财产是易于变现的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实际保全到位金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30%的;被保全财产是流通性差、成交量小或者已经停牌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是难以变现的不动产、动产、股权等财产,实际保全标的额的56%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规定》还对保全措施的变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保全当事人以诉讼请求或保全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被保全人请求以被保全的财产变现或融资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依法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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