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下歌城噪音扰民 业委会状告主管部门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撤销经营许可证

成都商报 2020-10-09 01:49 大字

歌城所在位置

在四川凉山州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小区,楼下的两家KTV歌城长期扰民严重。

去年5月,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南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宁南县文广旅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颁发给两家歌城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今年4月,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宁南县文广旅局向两家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一审判决后,宁南县文广旅局及两家歌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南县文广旅局及两家歌城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今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楼下歌城噪音严重

业委会起诉县文广旅局

在小区内,两家歌城设在商住一体的楼房内,第一二层为歌城,第三层以上为居民住宅。据悉,两家歌城均为租赁宁南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门市设立歌城。

今年7月,小区居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家歌城存在多年,每天都营业到深夜,到第二天凌晨2点都还能听见歌声。他们多次通过多种渠道反映,相关部门曾让两家歌城停业整顿,但恢复营业后噪音依然扰民。除了多次向宁南县相关部门投诉之外,他们还向凉山州州长信箱及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反映投诉过。

2019年5月5日,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保障性业主委员会向宁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向魅力金座歌城和好声音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宁南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9月26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

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歌城将经营场所设立在商住一体的楼房内,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所禁止设立娱乐场所的情形。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作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未进行审慎合理的审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今年4月,普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宁南县文广旅局向魅力金座歌、好声音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进展:

一审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后,宁南县文广旅局及两家歌城不服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宁南县文广旅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案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保障性业主委员会虽然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宁南县文广旅局为歌城颁发的行政许可行为导致歌城的噪音污染侵犯业主的相邻权,对业主的生活造成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宁南县休闲运动广场保障性业主委员会具有提起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虽然歌城在商住一体的第一二层商业用房内,但是第三层以上均为住宅,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而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的规定是对“居民楼内”的定义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同时《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市发〔2006〕31 号) 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宁南县文广旅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魅力金座歌、好声音歌城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没有实施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上诉人宁南县文广旅局及两家歌城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今年9月,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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