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井环催字〔2020〕2号
当事人:井研县鸿吉达鞋厂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2511124MA677EQ14U
经营者:董永刚(身份证号码:511124197612214616)
厂址: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村11组1号
你厂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两个违法行为,第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3月12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井环罚〔2019〕9号),对你厂第一个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100元和第二个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前述两项处罚金额合计人民币214100元。你厂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厂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将人民币214100元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单位:乐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你厂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荣荣
电话:0833-3715056
地址:井研县研城街道办事处新兴街21号
邮政编码:613100
井研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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