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1年1月5日发 布

四川法制报 2021-01-05 00:51 大字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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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民初5440号黄佳丽:本院受理(2020)川1102民初5440号原告刘学洪诉被告黄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学洪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佳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5171号宋联富:本院受理原告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联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102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唐先兵、唐云凤、周明龙、代友珍、唐子恒:本院受理上诉人周明清与被上诉人唐先兵、唐云凤、周明龙、代友珍、唐子恒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案号为(2020)川11民终12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林:原告郭建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11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张生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6民初1726号原告石均蓉与被告张生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均蓉与被告张生强离婚;二、原告石均蓉与被告张生强之女张诗源随原告石均蓉生活,由原告石均蓉独自抚养至张诗源年满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石均蓉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高潮伟:本院受理的(2020)川1102民初3436号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犍为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第三人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2020)川1102民初3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犍为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息495797.76元;二、被告犍为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犍为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6元,由被告犍为县华顺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高潮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建:本院受理的(2020)川1126民初1342号张建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建洪货款155 000元并从2020年6月3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4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你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3民初1153号罗淑兰:原告高海燕诉被告罗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8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罗淑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高海燕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罗淑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崔建霞: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22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告崔建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崔建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60,086.28元和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包括复利)15,885.75元、违约金及手续费38,587.28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协议约定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518元,公告费600元,由崔建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四川联行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1750号原告四川俊怡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四川俊怡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四川联行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联行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加盟协议》;二、四川联行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退还四川俊怡雪新能源汽车加盟金、车辆押金计215,000元,并以2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四川俊怡雪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四川联行者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张维忠、陈露:本院受理(2020)川1803民初1103号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诉张维忠、陈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80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维忠、陈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期内利息108.89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支付按月利率6.125‰计算的从2020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178号韩聪:本院受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80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韩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借款本金49672.67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特249号张蝶:本院受理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与张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1803民特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张蝶为鄢浩轩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雅安市名山区民政局为鄢浩轩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巫宗美: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被告高茂有、巫宗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80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高茂有、巫宗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贷款本金49967.4元、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拖欠的逾期利息及复息3534.41元、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8‰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4.8‰计算)。案件受理费5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9元,由被告高茂有、巫宗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094号唐文均: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被告唐文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80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唐文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期内利息、复息2538.55元,合计52538.55元,并给付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贷款结清日止按月利率4.8‰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案件受理费5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7元,由被告唐文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周重阳、赵彬:本院受理原告汉源县青鸟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重阳、赵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82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熊明林: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1512号熊猛与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熊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熊猛垫付的借款本息254, 422.45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5,116元,由熊明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张福贵: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2018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福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7.9167‰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8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28元由张福贵负担。此款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已预交,由张福贵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孔坪分理处。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3民初1096号韩存友、周文莲: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与被告韩存友、周文莲、陈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803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韩存友、周文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拖欠的逾期利息及复息3545.92元、2020年8月19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4.6125‰计算、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4.6125‰计算);二、被告陈代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9元,由被告韩存友、周文莲、陈代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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