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变贷款 这些套路要小心!

四川法制报 2021-03-12 01:41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充值了14万元的游戏突然退市,申请退款却被要求再充值;以返还获利诱导消费者,办理披着分期付款“外衣”的贷款……昨(11)日,四川省消委发布2020年四川消委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游戏、车位产权等多个领域。本报选取了4件案例进行报道。

案例一

贫困户建大棚 安装方材料商均违约

为了脱贫致富,赵先生和村里其他三户建档贫困户商议发展养殖业,几人自筹、贷款资金40余万元修建了1万余平方米养殖大棚。2020年5月,赵先生与江苏宿迁某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在支付30余万元材料费、运输费后,该公司另行雇佣的安装方却没有按约进场安装。随后赵先生拨打宿迁市12315热线投诉,经当地市场监管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安装得以按时进行。但安装人员按约进场后,又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骨架、大棚膜、拱杆等材料规格不符,导致安装无法进行,4名农户面临着资金的损失和订购上千头仔猪、上万只仔鸭不能按时提取的违约责任。2020年8月25日,赵先生遂向峨边县消委投诉。

峨边县消委经实地调查,并与生产商、安装方进行两个多月的沟通与调解,2020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一致:江苏宿迁某公司及时重做和补足所有大棚建设所需材料,承担材料往返运输的全部费用,江苏宿迁某公司和安装方共同承担25000元的材料改造、安装费用和违约责任的补偿款;消费者自行出资对大棚骨架进行加工改造。峨边县消委在调解结束后督促经营者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历经一个多月完成大棚建设。

■案例点评

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成飞

本案是一起涉及农业生产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即本案属于消委受理投诉的范围。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先是与经营者相关联的安装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消费争议,由江苏的市场监管局受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在安装方履行调解协议的过程中,经营者又出现了提供的材料规格不符等新的违约问题,引发了消费者二次维权。同一事件出现新的问题,峨边县消委不仅调查了投诉事项本身,还在调解工作中考虑到了不及时处理还会造成贫困户更大经济损失的现实情况,工作时引导争议双方选择了最有利的调解方案,切实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充值14万遇到游戏退市 退款差点被骗

2020年2月,陈先生在江苏某游戏公司的一款电子游戏申请了两个游戏账号,先后为两个账号共充值14万元。2020年6月中旬,该游戏公司突然宣布游戏退市,陈先生便按照游戏公司在APP上发布的《停运公告》中的客服热线进行退市补偿登记,联系指定客服之后,却被要求登录另一个网站继续充值14万元。2020年7月1日,陈先生向西昌市消委投诉。

2020年7月3日,西昌市消委请游戏公司所在地消协共同协助处理。经查证,扣除消费者在游戏中赢得的红包,经营者最终应退还消费者11万元。该公司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于退款流程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的,有人恶意注册了大量与其客服同名的QQ群,消费者进群后,冒充游戏公司恶意引导消费者下载、登录、注册APP并充值。西昌市消委认为:经营者在游戏停市后没有及时做好统计、退款及网站维护等后续服务,经营者怠于履行售后义务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上述情况,当地消协约谈经营者。经过近50天的调查和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8万元作为退市补偿。

■案例点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华

本案系因网络服务终止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经营者发布了《停运公告》,即主张单方面解除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的退款等后合同义务并未终止。经营者有义务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积极帮助消费者完成退款以及弥补消费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失等善后事宜。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退款补偿渠道存在安全漏洞,经营者有义务及时发现并主动填补安全漏洞。在本案调解过程,消费者放弃部分请求,最终与经营者和解,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消委组织表示支持。

案例三

买空调付款 分期变贷款

2020年10月6日,余先生在南充某商场买空调时,商场的销售人员以办理分期付款可享受300元返现为由,诱导余先生在支付全款后签下分期付款的《服务协议》,后该工作人员又为余先生下载了APP,并完成身份证和银行卡绑定。当晚,余先生收到一条短信,称APP信用贷款已通过审批,贷款为10499元,借款期数为12期,2020年11月7日应还第一期借款为844.32元。随后,余先生多次联系工作人员,要求立即取消该笔贷款业务。但工作人员以已经签订相关协议为由拒绝,余先生遂投诉至南充市消委。

经调查,工作人员在向余先生介绍该优惠活动的时候,故意将“贷款”表述成“分期付款”误导了消费者。后经消委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场取消为余先生办理的贷款;已经返现给消费者的300元优惠,作为补偿不予收回;商场负责人现场给余先生赔礼道歉。

■案例点评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海军

消费者在支付空调全款后,又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通过APP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取得与常理不符的意外利益,消费者应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出理性的消费决定。在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重要信息的提示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很难确实明知建立借贷关系的法律后果,贷款合同解除是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应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切实地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案例四

购买的车位不能办产权 更换并补偿

2020年12月8日,攀枝花市消委攀西科技城分会接到两名消费者投诉,两人称在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车位,已通过选号选定车位并缴纳订金,才得知该车位为人防车位,不仅价格与普通车位相同,还不能办理产权。而这些情况,开放商均未提前告知。

消费者要求重新选择车位或者退款,均遭到开发商拒绝,两人遂投诉到攀西科技城分会请求维权。

攀西科技城分会经核实发现,开发商将车位交由某置业公司进行售卖,其在售卖车位时未对人防车位进行明示,导致共有10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人防车位的意向协议,并缴纳了订金5000元。据统计,该10名消费者购买的11个人防车位总价款共计66万余元。经调解,2020年12月13日,开发商和置业公司为10名消费者更换了有产权的车位,并给予了每人2000元车位优惠金作为补偿。

■案例点评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少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准确、完整、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基于此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营者未以显著的方式明确告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也未告知该车位不能办理产权,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能办理产权将影响消费者的重大权益,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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