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汉中市文物保护力度的几点建议张新翊
文物是活着的历史,沉淀着一个国家和民族厚重的文化魂魄,保护文物本质就是保护历史、护佑文化传承。汉中市拥有县级以上历史文物单位282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1处。汉中检察机关立足地域特点,积极稳妥开展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共摸排案件线索29件,立案审查29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29件,通过办案发现,在当前的文物保护中存在五方面的问题,需重视解决。
一是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集中于文物本体被乱涂乱画、保护范围内环境卫生脏乱等问题。反映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宣传力度不大,导致群众的认知偏差、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加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对文物保护的日常监管不到位,不能将文物保护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工作。
二是文物保护人力、经费不足。文物保护专业性强、资金费用大,但是基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专业人员和文物保护经费,导致文物保护工作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城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萧何墓”,存在文物本体年久失修、墓园建筑倒塌等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积极履职,但是由于资金拨付一直未到位,致使维修工程无法启动。又如,勉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仓台遗址”存在保护范围内无四至界桩的问题,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县级政府未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致使对市、县级及其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缺乏资金。
三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对文物保护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如,根据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但就目前文物保护现状来看,部分被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并未在有效时限内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或界碑。对于该类问题,文物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明确,这也就导致了检察机关无法对该类文物保护的问题进行监督。
四是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权限交叉。从目前文物保护监管现状来看,文物保护行政监管职责主要由文物广电或文化旅游部门行使,但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该职责的过程中,则会根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设区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直属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规定,将此项职能交当地博物馆代行,致使在文物保护方面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管怪相,再加之博物馆受人力、财力所限,监管能力不足。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文物保护的监管权责不统一、力量不集中,出现了部分文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
五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难度大。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很大一部分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而现行法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但是现实中,多数所有人属农村村民,因经济条件、专业知识所限,没有能力对文物进行维护和修缮。另,现行法律法规对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的行为也并未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和权限,因此保护此类文物的工作难度较大,且对其监督也是有限。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是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以文物工作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为工作原则,加强日常管理。同时,推进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扩大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影响,助推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二是开展“文物扶贫”,一方面要设置专项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修缮步伐,提高文物保护机关和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监管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文物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三是探索社会参与新模式。尝试通过可行方式引入社会资金、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文物进行可持续保护开发利用,以开发利用促进保护。四是做好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监管,切实筑牢文物保护司法屏障。同时,加强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不断推动完善立法,做到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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