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逼他人造枪被判刑
□邹宇寰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21日,记者从青川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并生效的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背后另有隐情,其中一名被告人居然是在另一名被告人的“威胁”下才制造了枪支。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切还得从头说起。
以偷东西为要挟逼迫他人帮造枪
2019年4月的一天,26岁的青川人王某携带一支金属枪管到位于青川县乐安镇康坝村猫儿山(小地名)处的王某甲家,对其说:“你帮我制造一支枪,我以后就不再偷你家的东西了。”
因为怕被偷,王某甲便同意了。后按照对方的要求,王某甲将家中的一支老旧火药枪更换上王某提供的金属枪管,并在其院坝内试射成功后交给对方。王某将该支火药枪放置在其家中,用于保护农作物。2019年7月27日,王某被青川县公安局乐安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时,王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明自愿认罪认罚。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明自愿认罪认罚。
在公安机关,王某主动交代,在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曾先后多次入室盗窃,共盗取现金4900元,价值360元的电视机1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视机并发还失主。
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两名被告分别领刑
因涉嫌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某于2020年12月19日被青川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王某甲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非法制造枪支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为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年满75周岁,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继续向被告人王某追缴赃款4900元予以发还受害人;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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