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大灯晃眼诱发事故司机操作不当撞死路人

广元日报 2021-06-13 00: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文煜凌)今日,记者从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就一起交通肇事案,决定不予起诉处理。

2020年7月21日,36岁的绵阳人徐某某驾驶轿车,从剑阁县向白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剑南路38km+200m处,与其相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远灯光晃了徐某某眼睛一下,导致徐某某无法看清车前方道路情况。当徐某某眼睛能再次看清前方路况时,发现伏某某在车前方道路上步行,徐某某急踩刹车打方向避让伏某某,在避让过程中,车头撞上伏某某。

事发后,徐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白龙镇卫生院救护车到现场,将伏某某送到医院急救,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对车辆机件进行鉴定,均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经对伏某某死亡原因鉴定,伏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症、并发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徐某某、车辆保险公司与被害人伏某某亲属协议赔偿,并履行赔偿义务,徐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对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2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徐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该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3月23日向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涉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徐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与被害人亲属协议赔偿,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徐某某给予被害人亲属补偿并履行,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且属于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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