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赢点赞

甘孜日报 2019-08-12 01:53 大字

◎甘孜日报记者 田杰

8月10日傍晚时分,刚从山上采摘松茸回家的得荣县白松镇点仲村支书翁堆,一见到正在回访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国君时,他激动地说:“你看,这小半背篼松茸,少说也能卖上千元。这山上的国有林,确实是我们的‘摇钱树’!说实话,上个月在镇上开庭审理的两起盗窃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社会效果出乎想象,特别是两被告的公开赔礼道歉,在村民中引发了强烈的‘地震’。如今,村民们保护森林资源已成为一种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7月11日上午9点,阿珠、白玛盗窃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开庭。尽管村子距镇上还有将近9公里的路程,但村民们为能提前赶到庭审现场,要么骑摩托车,要么骑马,有的甚至早早走路赶了过来。距离开庭时间还有20多分钟,偌大的政府院落早已挤满了前来旁听的村民。在庭审前,有个别村民在私下议论:“他们盗窃林木的目的不是为了去赚钱,而仅仅是为了自己翻修房屋。现在,又没有木材采伐指标,难道在国有林里偷点木料也犯法?”然而,当法槌敲响时,部分村民的好奇与不解,很快被有理有据的实事和法律所折服。

在庭审现场,法官通过报警记录、人口信息证明、社会危害性调查、林地权属、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翔实的证据,证实了阿珠、白玛在白松镇点仲村“凶瓦”山分别盗窃的66.928立方米、10.885立方米的高山松,价值分别为48455元、7859元,其所盗林木权属国有,未发放林权证,该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庭依法予以采信。

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没有对刑事部分的证据进行一一举证,而是将主要证据锁定在了民事部分:从立案决定书到县人民检察院公告、检察日报公告;从向法庭提交的三组照片到公益诉讼被告阿珠、白玛的证言;从白松镇林业检查站提供的证据到得荣森林公安干警提供的证据。在当庭出示完六组证据后,法庭进入了辩论阶段。刘国君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辩论意见时说,被告阿珠、白玛在国有林盗窃林木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财产,同时在盗窃的过程中,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在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案发现场在国有林区且没有取得合法手续,那么其行为则具有违法性;在国有林区盗窃林木,不能等同于盗窃村民房前屋后或其它场所堆放的木材,在将木材从山上搬运到山下的过程中,必然会对沿途的植被和树木造成损害,虽然其行为没有直接盗伐林木那么严重,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村民为拉柴火、拉木料、盗窃林木甚至盗伐林木而擅自修筑便道,不仅是一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而且更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严厉禁止和依法打击,否则,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鉴于被告盗窃国有林木的行为,已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让国家财产受到了损害,在农牧民群众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社会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得到了巡回审判法庭的支持。在人民代表、镇干部职工、村两委及村民们的见证下,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真心悔罪:“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解触犯了法律,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对于我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赔偿或补种树苗的方式来弥补;对于我不法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对我和白玛的缓刑判决,既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关爱,我们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自觉改造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希望法官、检察官和全村干部群众给予我们持续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采访中,县检察院检察长拥忠拉姆告诉记者:“自2018年开启公益诉讼以来,全院成功办理了定曲河污染案、巴拉格宗垃圾处理场案、八日乡政府无垃圾场案等典型案件,持续开展了砂石资源领域、食药品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村安全饮水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累计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件,公益诉讼立案13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份,行政执法机关回复10份,结案率100%。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不仅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而且探索出了一条公益诉讼与县域经济发展同频共振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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