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请注意:小心“熊孩子”的“消费坑”

消费质量报 2021-06-01 00:58 大字

消费质量报梳理四川省消委发布的儿童消费典型案例,并由各地消委会进行案例评析

“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消费质量报梳理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四川省消委”)自2020年以来发布的儿童消费典型投诉案例,并由各地消委会进行案例评析,为消费者放心舒心消费提供帮助。本报提醒消费者,应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儿童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上网课偷打手游花87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0日,泸州市江阳区消委会接到刘先生投诉,称家中小孩于10月12日在某平台偷花8700元购买了商家出售的某游戏账号。经了解,刘先生11岁的孩子在疫情上网课期间,迷恋上了刘先生手机内的游戏。因孩子怕刘先生察觉其在玩游戏,就一直借用他人账号玩耍后删除账号密码,逐渐沉溺其中不可自拔。为了跟高水平玩家更好“过招”,刘先生孩子悄悄在某平台花了8700元购买了高段位游戏账号,并将消费订单和短信等删除。直到刘先生需支付一大笔款项时,被告知现银行卡金额不足,前往银行打印了消费流水才发现端倪。刘先生跟商家进行沟通要求退款5000元,商家认为购买该账号系刘先生购买,并非其小孩私自购买,拒绝退款。刘先生因相关记录均被其孩子删除,不能提供凭证,多次交涉无果,遂向江阳区消委会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先后四次同商家普法释法,并及时邀请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约谈。最终商家接受了消费者刘先生诉求,退还其5000元游戏账号购买费用。

泸州市江阳区消委会评析: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商家未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刘先生小孩身份,同时其客服人员引导刘先生仅有11岁的孩子绕过游戏防沉溺系统,诱使其购买了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大额游戏账号,违背了公序良俗。

此外,本案典型在于投诉人刘先生仅有银行流水,缺乏证据。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握核心关键,提取了商家未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的证据和客服人员引导刘先生孩子绕过游戏防沉溺系统的聊天记录,联合两部门及时约谈,才能维权成功。

宅娃打赏主播花费数千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中江县陈女士反映,其10岁儿子何某某在疫情期间借上网课之机,用其手机看直播打赏主播产生花费。陈女士认为,消费者属于未成年人,正值读书的年纪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消费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经营者在营销时没有对未成年人网游进行实名认证,导致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产生较大消费,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向中江县消委会提出协助追回损失的诉求。

接诉后,工作人员双管齐下,一是帮陈女士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成了诉求陈述;二是在互联网上联系了直播平台北京总部、游戏平台深圳总部。通过上传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账号界面、消费明细截图等资料完成了身份认证和事实陈述。通过2个月漫长的沟通

和交涉,3月25日,直播平台已全额退回打赏主播款项2791元。在与手游经营者维权的过程中,因环节

过多、核实审批时间长等因素,5月4日,手游经营者以“关爱金”的形式退回未成年何某某在游戏中消费的5510元。

中江县消委会评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何某某年仅10岁,在网络上花费数千元,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本案中,经营者未对消费者进行实名认证,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家长对子女缺乏监管,应当承担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女童贪玩私自打赏1.6万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乐至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黄女士现场投诉称,其9岁的孙女在9月10日拿自己手机进行玩耍,通过微信点出某短视频后,看到上面唱唱跳跳的,觉得非常好玩,特别是刷出打赏礼物后,节目更精彩,就在上面不停地点击刷礼物打赏。因黄女士的微信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结果等到9月12日发现自己银行卡被扣了钱时,其孙女已在2天时间内消费44笔打赏费共计16597元。

工作人员为取得相应支撑证据多方面调取了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监管人银行卡流水等信息,掌握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的法理依据。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某短视频直播平台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后该短视频直播平台全额退回打赏费16597元,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乐至县消委会评析:《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的9岁女童,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应受上述法律的保护。同时,因未成人心智尚未成熟,家长对未成年人应加强监管,父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妥善管理移动支付账户和密码,家人对此应负监护责任。

无监护人陪同上游泳课摔伤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3日下午5时,代先生6岁的儿子在绵阳市某商场健身馆内的游泳池内上完游泳课后,准备出游泳池的房间时在出口的台阶不小心摔倒,导致后脑头皮破裂,当时健身场馆的工作人员未负责处理,由其母亲及游泳教练送到医院进行了初步治疗,游泳教练垫付了341元医疗费。7月14日,代先生到健身馆想和负责人协商如何处理的后续事情时,健身馆负责人拒绝出面处理。遂将健身馆投诉至绵阳市高新消委分会。

7月14日,工作人员到某健身馆进行现场核实,通过观看健身馆的视频监控发现小朋友摔倒时周围没有其他人员。7月15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由被投诉方某健身馆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前期垫付的341元和后期预估的500元治疗费用);2、某健身馆退还代某某的游泳训练课费用1880元。

绵阳市高新消委分会评析: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小朋友在接受游泳训练服务的时候,当监护人不在身边时,健身馆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出现安全问题后,要求某健身馆承担医疗费用和退还培训费时,某健身馆应当有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退还其培训费的责任。

跳“海洋球”娃娃摔断腿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4日,巴中市巴州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称,2019年9月12日,其孙子在巴州区某儿童游乐场(以下简称经营者)跳“海洋球”时导致小腿摔断,在送医救治过程中产生了上万元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损失无果,遂向巴州区消委会请求维权。

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无相关安全警示标识,且无工作人员对儿童玩耍进行规范指导,故经营者未尽到有效安全警示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此次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后,于2020年6月12日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意见:经营者一次性支付给消费者医疗、护理、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16000元,并现场履行完毕。

巴中市巴州区消委会评析:本案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游乐场是否设施安全警示、是否配置安全人员等方面进行调查,该经营场所内无相关安全警示标识,且无工作人员对儿童玩耍进行规范指导,认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予以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未经家长同意娃娃私自买手机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余女士到雷波县消委会投诉,称其12岁的孩子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于大年初一(1月25日)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格1499元的某品牌手机,1月30日才被发现。余女士到该手机店后,向店长提出自己孩子未成年不懂事、家长不知情,要求退款,遭到拒绝。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起投诉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商家同意扣除折旧费和外包装破损费后,将手机款1200元退还给余女士。

雷波县消委会评析:《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在该起投诉中,经营者销售的手机价款达到1499元,属于大额消费,余女士的孩子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鉴于手机已经激活并且使用,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家长对小孩能随意拿走家中大量现金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对商家做出补偿。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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