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公告
以下借款人所借款项均已逾期,因借款人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8]11号第十条第四款等相关规定,我司对以下借款人(保证人)所借款项本金及积欠利息进行公告催收, 在此公告三十日内,请借款人及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到我司归还所借款项本金及积欠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否则,我司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清收。
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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