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2021年1月1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及本补充规定的,应予尊重。”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结婚、离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删除第九条,将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修改为“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八、将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条,修改为“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九、删除第十二条,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一条。
十、将“本规定”统一修改为“本补充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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