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的进行
1954年7月,在四川省藏族自治区第二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上,汶川、理县、茂县的代表,正式提出要求进行土地改革的提案并获大会通过。8月,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这一提案。茂县地委遵照中央关于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应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先在农区实行土地改革。1955年12月下旬,在阿坝藏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阿坝藏族自治州农业地区民主改革具体规定的说明》。此后,自治州农业地区的土地改革开始从汉族地区向民族杂居区和藏族聚居区全面展开。到1956年4月中旬,阿坝州农区10个县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
在1958年8月阿坝州第二届人民代表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在牧区实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会后,在若尔盖县的降扎、热当坝和阿坝县的麦昆、上阿坝4个部落开始进行牧区民主改革的试点。10月,牧区的民主改革在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4县全面推开。经过6个月的工作和斗争,牧区的民主改革于1959年1月完成。改革废除了封建主(土官、头人)、牧主所有制,废除土官、头人的差役、赋税、纳贡、拘押、处罚等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封建主、牧主的高利贷,保障农牧民的人身自由和平等权利;坚决保护农牧民群众的牲畜及其他财产,对一切爱国守法人士的牲畜及其他财产也一律实行保护;对于牧主的牲畜一律不没收分配,在自愿的原则下,对其自牧部分予以公私合营,出租部分予以社私合营;坚决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和一切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
从1958年冬开始,阿坝州寺庙的民主改革开始进行。废除宗教寺院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开展反对叛乱、反对封建特权、反对封建制度、反对违法的“四反”斗争,寺院不再拥有“政教合一”的政治特权,不能再对人民群众进行封建剥削,成为只能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实行保护寺庙建筑、保护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保护一切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的政策。喇嘛、和尚、尼姑、阿訇分得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活资料。对寺庙中的上层人员及老弱病残,一律由国家发放补助或救济费,保障他们的生活;大批民族上中层人士被安排在州、县政协及参事室、佛教协会等单位工作。这些政策的实行,确保了寺院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
民主改革任务的完成,是阿坝社会一次巨大的进步,宣告封建制和封建农奴制的最后终结,完成反对封建主义的历史遗留任务,使阿坝地区同全国一样进入新民主主义社会,为向更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过渡奠定基础,各族人民实现政治上、经济上彻底的翻身解放。(记者 杨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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