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毛遗属起诉文化综艺节目《见字如面》 今日庭审全程直播
4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制作方侵权案,并全程直播庭审过程。本次纠纷聚焦于文化综艺节目《见字如面》的第二季第十期由演员李立群朗读的一份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信。
原告方是三毛父亲陈嗣庆的三位子女、三毛(原名陈懋平)的兄弟姐妹(长女陈田心、长子陈圣、次子陈杰),陈嗣庆去世后,其在世的三位子女继承了其书信著作财产权。被告方是在《见字如面》的制作播出方:黑龙江电视台、企鹅影视与实力公司。
原告认为,节目制作方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对书信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删除、语句调换,组织演员对书信进行朗读、录制,联合出品了《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并通过黑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黑龙江卫视、腾讯视频APP及官方网站传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权、控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修改权”的问题,企鹅影视认为作品原来的标题是出版社制定的,并非是作者本人的意思,而且按照惯例,书信是没有标题的,所以不存在篡改的问题。在节目中,因为第十期的主题是“思念”,这一期共读了六封信,三毛父亲的这封信也被从一个父亲写给女儿的信来传达思念的主旨进行解读。
实力公司和企鹅影业也认为,涉案书信的引用并非完整的使用,只是引用了非常小部分的内容,没有形成完整的复制件,并不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对于是否侵犯了着作权人的表演权,目前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朗读行为是一种对文字作品的一种表演。
黑龙江电视台的补充意见为,针对修改权,在视频当中所引用的对文字作品的朗读,是可以类比报社、期刊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对于复制权,视频作品当中出现的字幕属于视频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结合视频的传播方式加以判定,视频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没有形成一个稳固持久的复制件,不予认定是侵犯了复制权。
在庭审的场外解读部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梳理了争议焦点,他说:“关于作品修改权,原作有4000多字的,在节目中演员可能朗诵了1000多字,也的确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和删节,但是他删节的方式和用意及合理性还需要再申明一下;关于复制权,被告虽特别强调说它不是直接复制文字作品,而是以朗诵完了一个录音的形式记录下来,但因为你提供的复制件当中以录音的形式记载了文字,那也算是对文字的复制;另外就是侵害表演权,原告认为演员当着很多公众现场表演朗诵,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这可能有讨论的一些余地。”
未经许可使用一定是侵权吗?可能要先甄别是否为“合理使用”
本次案件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信件是否被合理使用。
“什么叫合理使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权利的内容:比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你不能复制别人的作品,不能够出版发行,不能够通过网络对外提供这些作品,具体的都是限制你做哪些事情,但是并不是说你做了著作权法禁止你做的事情就一定是侵权,它取决于你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有些时候对作品的不可避免的使用,可能是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或者对别人合理的评价批评所必须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说。
崔国斌也谈及,信件使用的量和程度是本次案件的重点,“在节目中这个信件被解读为是表达父亲对三毛的思念,或是对这两位名人的致敬,如果说停留在这个层面其实是比较常见的,有很多名人的作品都会被人拿来评头论足。如果用了其中的一部分,你就有意见,使得别人没办法评论,这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但在这个案子当中关键的焦点就是看它使用的背景以及使用的量是不是超出了一个普通的,对一个信的内容进行点评所需要那种程度,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韵否认作品被合理使用,他提出以下几点,首先合理使用是要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是改变作品名称。其次,被告对作品的使用中将作品进行大幅度的删改。《见字如面》是一个读信节目,而不是信件评论节目,节目的模式是由演员进行朗读后,主持人与二位嘉宾进行点评,读信10分钟点评2分钟,而合理使用是一定要点评是主要部分,引用是次要部分才对,所以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另外,节目有广告投放、需要会员充值,属于明显的营利行为。
被告方黑龙江电视台认为,本案争议的视频节目《见字如面》一种新的节目形式,本案涉及到的就是跨作品类型的合理使用的判断问题,“我们认为在跨作品类型的合理使用判断过程当中,应该考察两个部分:首先是文字作品被使用的篇幅,节目中我们只朗诵了原作的1/4;从视频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本案所最终呈现的是个视频作品,以书信为媒介,对人、事以及时代的综合反映,本案争议的作品在视频作品当中构成的部分较小,所以我们认为是适当的在表达文字作品主旨情感的时候,使用了他已经发表作品。”
崔国斌介绍,作品是否被合理使用,法院主要会考虑以下几点:使用的目的和使用行为的特点,比如是否用作商用;其次要看作品本身的性质,比如本案中的作品是标准的文学艺术的文字作品,法律对它的保护可能比较强,如果作品本身是一个广告或者手册,法律保护性会比较弱;然后要看使用的量或者说使用的实质程度;最后也要看使用行为对于作品的潜在的市场价值的一些影响。
五万元索赔及“消除影响”
本次纠纷中,原告的申诉包括判令三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头版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他开庭的合理支出,并消除影响。
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韵认为,在《见字如面》的节目中没有体现三毛的家国情怀,无法让广大读者了解三毛的真实情感。特别是节目的结尾,表演者李立群评论认为,“三毛的父母并不见得了解她,否则她也不会离开家。”这都对三毛父亲的形象造了不良影响。
被告方认为,对于“消除影响”的诉求,消除的应该是负面影响,《见字如面》是很正面的节目,也得到了共青团中央和人民网的称赞。而对于“精神赔偿”方面,被告认为“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甚至一点精神损害都没有。因为原告的家人也都是发微博称赞我们所有的观众看的节目,在下面的点评也没有任何对原告及其原告家人有任何负面的评价,所以原告的精神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
关于提出五万元的精神损失,王韵也介绍了索赔依据:《见字如面》在腾讯平台,截止2018年11月2日取证的时候播放量就达到了1959万次,其次的名人效应也被利用为节目组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影响力的手段,“另外,被告侵权恶意明显。被告方在制作《见字如面》第一季的时候就曾经派员工联系三毛的家人,要求使用三毛写给毛泽东的书信来进行朗诵,三毛家人拒绝并提出可以更换另一封信念以后,被告方就没有下文了。而后被告方没有取得任何一种书信的授权,却进一步制成节目并公开播放,系明知故犯。播出中,为了追求煽情的效果,被告方也曲解了父亲对三毛的情感,这都构成侵权。”
在场外点评环节,崔国斌说:“关于利用三毛的名人效应的理由可能不成立,这封信的选取并不是看三毛的知名度;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可能认为在表演的过程当中以及嘉宾的评论都基于一些被修改过的一些内容,可能是不够客观,也没有表达出作者原来的意思,这个可能是对于他家人的声誉有一些影响。这个案子当中出现的嘉宾点评,未必是特别准确的,但也没有超出一个正常的嘉宾对于别人作品喜欢和不喜欢这种表达自由的范围之内,另外也要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是否对家人构成伤害。
作为三家被告之一的实力公司在最后陈述中说,公司从2006年成立迄今的14年以来,本案是第一次涉及版权侵权的诉讼。“对于本案的原告作品,实力公司坚持认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为了更加严谨的表达和表达对作品权利人的尊重,实力公司也会积极地联系相关权利人,便于节目组更了解作品的背景,更好地解读主题。 实力公司一直在与原告的家人沟通协调,希望妥善解决方案。”
鉴于是庭审直播状态,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宣判结果将在之后以电子诉讼平台送达。(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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