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狼Disco》涉嫌侵权罗生门
《野狼Disco》版权纷争最新的进展是:2月3日,芬兰音乐制作人Vilho Ihaksi和版权方玛西玛国际通过国内律师发送了正式律师函,起诉歌曲《野狼Disco》侵犯《More Sun》著作权。除了拥有版权的腾讯旗下三间平台外,英皇、华为、网易云和咪咕也收到停止使用的律师函。
《野狼Disco》
2月4日零点,宝石Gem回应称此前已购买《More Sun》非独家beat分轨,并在直播中晒出购买99美元版权的凭证,证明“未抄袭”及疑似被“敲竹杠”。但Ihaksi的99美元授权合同却显示,该beat不可以用于盈利性演出,授权人有权要求起码30%的版权收益,并拥有署名权。
盲区、陷阱、侥幸和博弈组成了这场罗生门。
《野狼Disco》是否构成侵权?说唱歌曲中的beat作者可以提出分成要求吗?半路杀出的台湾人陈先生又是怎么回事?慷慨承诺捐出所有版权收益的董宝石,有这个权利吗?事情还会怎样演变,有合理的解决方法吗?
几位不方便透露姓名的版权专家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一场线上圆桌讨论。
“beat在hip-hop圈非常重要”
“老舅坏在,这首歌其实应该是联合作曲”
Q(澎湃,以下同):什么叫beatmaker?
M:在hip-hop界,beatmaker就是作曲。beat和编曲不是一回事。编曲只管堆乐器,不涉及旋律线。我去YouTube听了一下原曲,那就是旋律线,不是编曲。
在法律实践上编曲只是劳务工作,所以才有张靓颖前年突然说要给编曲老师发钱这事。
W:是的,用东方卫视版本对比原版可以很清楚地发现,《野狼Disco》的旋律就是从原版里来的。
Q:不过在hip-hop圈,beat非常重要,经常是先有beat才有词曲。
D:但是这个芬兰人的编曲也有点浆糊,其实就是几个和弦琶音轮流跳,但符合神曲的标准……
M:你和弦都出来了,那不是创作啊?版权实践里无关艺术审美。
W:其实说唱根本没什么作曲的概念,如果副歌有唱,还好听,就红了。
D:关键是,套用和弦套路可以写无数首歌。
W:说唱的精髓在歌词和表演。芬兰人的这个beat很多人用,就《野狼Disco》红了。
M:老舅坏在,他credits写的编曲是那个芬兰人。其实应该是联合作曲,编曲按理应该是没有版税的。那他一开始花了99美刀就应该是编曲劳务费了。事实上不是。那就是作曲,否则hip-hop行业都不成立了。
《野狼Disco》所用beat的原作者,芬兰音乐制作人Vilho Ihaksi在beat交易平台BeatStars上的个人页面
“beat原作者要求30%的词曲占比很合理”
“董宝石只能捐自己部分的版权收益,不能捐别人的”
Q:这场纠纷里有一个疑点:网站上写的购买权益和最后合同正文里的权益不一样。我试了一下,把选中的beat放进购物车,点击License Preview(授权许可预览),Performance Rights(表演权益)部分里的授权就会从“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商业演出)变成“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无限制次数的非盈利演出)。这是怎么回事?
D:这个只能以合同为准。合约里有写到至少30%的版权收益分成,这个芬兰人要求30%的词曲占比,合理。
Q:这个网站教会我们一个道理:以收款凭据为准,广告页面是会骗人的……
Q:老舅后来把《野狼Disco》带上综艺节目和春晚,还用这条beat写了广告歌(注:董宝石为华为定制商业广告歌曲《野狼disco(荣耀V30 5G版)》)。这总归算侵权吧?
D:这份合同有点不严谨,没提商业部分的授权。没写不代表不可以,就是说你商业使用要取得30%权利人的授权,这个也没有错。本来商业授权就是要一次一次单独拿的。
L:这样看来这个老舅还算有点版权头脑,但是事情没做到位。
W:但他还是有意识的,红了之后想到要买断版权(注:2019年11月2日,董宝石方向beat原作者Ihaksi本人发出私信,希望购买completely exclusive(完全独家)版权,遭拒绝)。
Q:不过他没能成功买断,所以是不是说他没有权力把版权收益全部捐出去(注:1月5日,玛西玛国际正式委托律师向野狼团队、英皇、华为、网易云及咪咕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将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More Sun》作为伴奏使用。1月24日,董宝石宣布将《野狼Disco》的全部版权收益捐赠给在武汉的医护人员家属)?
D:对。他只能捐他自己的占比,不能替别人捐。
BeatStars上Ihaksi其他作品的购买页面,售价99美元的Unlimited(无限)授权中显示“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商业演出)。
加入购物车后,点击License Preview(授权许可预览)后同样醒目地标注“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s”(商业演出)。
但下拉License Preview页面,会发现具体许可文本的Performance Rights(表演权益)部分,写的却是“unlimited non-profit performance”(无限制次数的非盈利演出),这成为了一个疑点。
“海外有各种渠道来收取相应的版税,内地还没有”
“原作者卖给版权代理是为了挽回损失”
Q:海外成熟市场的版权是怎么运作的?
D:在国外有各种协会,唱片公司、厂牌也会按照正常渠道结算费用,比如电台和商场公播,商业演出,线上数字流媒体,还有实体唱片销售。这些最简单的使用场景都有各种渠道来收取相应的版税,包括录音原声和词曲两部分。
Q:那国内呢?
D:中国内地是没有从渠道获得收入的明细的,哪怕腾讯目前拿了独家,数字平台现在也是拿不全报表的。所以中国内地市场如果翻唱一首歌,版权方收翻唱复制权的同时,会把互联网和手机端的钱也收掉,以此来保证词曲作者的权利。
W:玛西玛国际的陈先生真强,5000美元买断版权。
M:没那么厉害啦,这个价钱就是老舅应该出的买断市场价。
W:但是之前老舅尝试过跟芬兰人买断,芬兰人不肯,结果卖给了陈先生。
M:卖给客户和卖给版权代理是两回事。当然芬兰人卖给版代的确是为了挽回损失。
不过在商言商,如果我碰到这个情况也会通过合同漏洞来挽回损失。如果本来买断的一本书结果卖成了《繁花》,你会怎么想?
D: 一首5000美金我觉得虽然也就是这个价,但不会太打动作者。陈先生应该是买了很多首吧,或者应该还有其它交易,比如作他欧洲以外地区代理什么的。
M:卖给陈先生就是为了让他来找老舅拿钱啊。芬兰人向陈先生收的这笔钱是多少无所谓。陈先生如果答应芬兰人把老舅那里的钱要回来,一欧元就可以卖。
天眼查上玛西玛国际的页面
“轻易不会选择诉讼的,即使赢了要拿到钱也很困难”
L:这场官司如果打起来也会旷日持久吧。
Q:现在律师函都发了,事件会怎么演变呢?
D:轻易不会选择诉讼的。那一堆公证材料上来就要小半年。
L:而且即使赢了要拿到钱也很困难。
D:如果真的撕破脸就打官司好了,一审二审终审可以拖四五年,执行拖两年,到最后(董宝石方)还可以注销公司。现有法律条款对这一方是有利的。
X:诉讼期间还可以注销公司?
D:把账上的钱搞掉,做破产清算啊。
Q:那这个事情有什么合理解决途径?
D:我觉得很容易厘清。搞清楚,双方发一个联合声明,告知全中国,今后用这歌找谁来拿授权。
商演部分,演出商应该给钱到音著协,再进行结算。如果芬兰人没有加入当地协会,或者当地协会和中国音著协没有互相管理的协议。如果没有,音著协不可以收钱。
作为中国这方面,看词曲版权收入到手的部分是不是包含老外部分。有就结算给人家,没有就告知老外去哪些地方收钱。(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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