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成年人节目定规矩很有必要
□董婧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亲子类节目和童星综艺节目因其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参与性强,受到了不少观众的喜爱。但与此同时,盲目跟风复制的儿童真人秀节目等,由于一味追求收视率,往往形式大于内容,比如在有的综艺舞台上,孩子们浓妆艳抹,故作成熟,以取悦观众;有的亲子类综艺节目刻意剪辑、强组“CP”,以博人眼球……凡此种种,令人担忧。
电视和网络都属大众传播,会对数量庞大的小观众造成难以量化的影响。而在未成年人的问题上,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节目中的价值引导“润物无声”,会直接影响孩子们对输赢、安全、容貌、名利等的看法。稍有不当,危害不容小觑。也因此,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出台专门管理规定,很有必要,可以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管起到规范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节目的不良倾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早在2006年就曾发出“禁令”,要求电视选秀参赛选手年龄在18岁以上。2015年9月,新《广告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对当时跟风严重的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
这次公布的《规定》更是全方位为未成年人节目戴上了“紧箍咒”:不仅明确了未成年人节目禁止14项内容,而且提出未成年人节目应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同时还禁止未成年人节目链接美容整形、网络游戏等广告。从设立评估委员会、保护专员,对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等细节规定看,《规定》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是围绕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这个中心,对娱乐节目过度消费童年现象的矫正,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严正声明。
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节目无论是商业化、成人化还是过度娱乐化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影响某些孩子的一生。此次主管部门及时出手,制定《规定》正当其时,公众不妨积极参与,理性建言,帮助创造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荧屏环境。期待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立法,对传统和现代媒体出品电视节目有真正的约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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