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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

淄博晚报 2017-10-23 08:48 大字

案情简介:2014年5月份张京(化名)和数十名同乡来到淄博打工,从事劳务市场搬运工工作。5月10日,在同乡的介绍下,给一家物流公司装卸家具,劳动报酬按照家具类型计算,当装完车后,因需要绳索固定家具,张京在车上固定家具时,结果车下绳索被经过的摩托车挂住(摩托车逃逸),将张京拉倒从车上摔下受伤,致使其脊柱和后脚踝粉碎性骨折,事发后张京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与物流公司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近年来,农民工进城打工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较多,正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这类案件中难点问题之一。尤其是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本案涉及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两者难于分清。加之双方在建立用工关系时往往约定不明,发生纠纷后,认定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直接涉及赔偿的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本案阐述如下,以供参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京等人从事的是劳务市场工作并不固定,与物流公司并不存人身依附性,物流公司并非控制和支配张京工作且双方是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报酬在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后,一次性结算;涉及装卸货物工具或者设备均有张京等人自行提供,这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反之就是雇佣合同关系。本案中,因为物流公司所停放的物流车辆属于占非机动车道,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张京承担7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电话:13561658052

专业服务: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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