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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

淄博晚报 2014-06-18 21:55 大字

淄博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布

严禁为超期报废非自有钢瓶充装

晚报讯(记者孙艳芹通讯员朱士祥)昨日从市公用局获悉,《淄博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以进一步加强淄博市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规范化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该细则对液化石油气场站运行有11条规定,如严禁带火种进站,进站车辆必须带堵火帽,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照明灯具及电气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瓶库内空瓶与重瓶按规定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钢瓶充装要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充装记录。雷电天气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禁止充装、卸车等作业;配备具备自动切断功能的充装电子秤,使用直立阀钢瓶,钢瓶设电子标签,严禁为超期、报废、非自有钢瓶充装;槽车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人负责,配送车辆的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配送车辆统一管理,统一标识;钢瓶瓶体要有醒目标识,送气工、场站工作人员要统一服装,并标明企业名称等。

该细则要求,新入职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公司级、场站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要制定明确的整改方案,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应定期报检并建立检测台账,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充装电子秤、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防雷防静电装置要定期进行校验,校验不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设施设备档案,完善防护措施及巡检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进行重点监控;定期对钢瓶进行检测,发现存在严重腐蚀、损伤等情况的钢瓶要立即送检,不得给存在安全隐患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与气源单位签订进气协议,要求气源单位提供气质检测报告并留存备查。应配备气质分析仪,对每一批次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检测,存档检测记录。严禁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严禁掺混二甲醚等其他物质。

送气工送气时,要对用户用气设施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企业要定期对用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告知用户检查结果、存在隐患、整改期限,工商用户每年不少于2次,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站内设24小时值班专线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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