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淄博市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出台3大相关办法,价值评估标准明确,抵押融资有法可依 抵押贷款金额不高于估价的60%

淄博晚报 2014-06-18 21:55 大字

晚报讯(记者赵瑞雪)昨日,淄博市同步出台《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试行)》、《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均于今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和抵押融资管理的办法皆为首次出台。特别是《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

公益事业用地不得用作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抵押人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的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权人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抵押人提供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作抵押:权属有争议的;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的;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范围的;镇(街道)村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应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评估认定价值的60%。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借款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后,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贷款利率不高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偿还方式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共同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附加地上附着物保险的抵押人,优先办理贷款。推广“贷款+保险”模式,降低借款人抵押融资风险。

抵押贷款金额不高于估价60%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随意转移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金融机构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处置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发生权证延长期限或换发证件等抵押物权、价值等变更相关事项,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核实认定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债权实现的,有权要求抵押人追加其他担保人(或物),维护抵押权人正当权益。抵押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抵押物由其共有人持有或代管,不影响抵押效力,抵押权人依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

新闻推荐

8子女惦记退休金要爹不要娘 现实版“墙头记”丢了良心伤了爹娘

...

淄博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淄博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