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24岁大学生能否要求抚养费

淄博晚报 2014-04-28 22:32 大字

案情简介:1991年出生的小李,现就读于东北某大学。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同学之间交际应酬的增多,家中供给已经不能满足其大学生活的消费支出,小李常常入不敷出,手头窘困。小李曾经多次向其父母要求增加拨款,无奈小李的父母对此置之不理,并要求小李:已经22岁了,应该自食其力。小李认为,自己还是一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父母应该供应自己上完大学。那么,小李的问题,究竟如何解决呢?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已经年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呢?

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何种理解,是正确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也是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特点,其财产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律关系,它不反映民事法律中的等价、有偿原则,而更多的是出自人的天性、伦理、亲情。然而,这一切也不是无条件的和无限制的。通过法律规定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以免子女不论长幼向父母无限制的索取,从而保障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免受不利影响和负面冲击,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更是人性、伦理的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教育,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了。

本案中,小李出生于1991年,已经年逾18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已经无权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所务所

石浩

咨询电话:13853388551

新闻推荐

住宅小区 公用附属设施暂不实行阶梯电价

...

淄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淄博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