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年元旦起施行 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职责,划定了烟花爆竹禁燃区、地点、时间等

玉林晚报 2019-12-07 06:59 大字

发布会现场

本报讯(记者 温驷昌)记者从6日上午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过前期充分筹备,《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0月25日经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不分章节,共20条,划定了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时间以及明确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加强烟花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将助力玉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

明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据发布会介绍,《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本市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其中,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等。《条例》还规定了其他相关单位的义务。

对烟花爆竹的禁燃限放进行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禁燃限放进行了规范,其中,划定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10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分别是: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6、风景名胜区、公园;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8、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9、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因重大共同庆典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燃放。

《条例》还指出,即使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也要安全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条例》还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及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等与烟花爆竹有关联的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条例》所应受到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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