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报道三 凌晨出事故 下午摆拍事故现场 终审: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改判撞车方赔偿
一起看似普通的两辆小轿车相撞事故,背后却另有“玄机”。原来是双方约好一起摆设的事故现场,而真正的事故现场发生在凌晨3时酒吧门前……
11月22日,玉林市中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撞车一方赔偿被撞车一方汽车维修费17800元,保险公司不担赔偿责任。
两小车相撞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发现疑点认为是摆拍
2019年2月12日18时许,玉州区民主南路某市场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小轿车相撞。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经了解,事情经过也简单,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沿玉州区民主南路行驶至该市场路口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
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事后,黄某某将事故车辆送至汽车维修厂维修,共产生修理费17800元。
本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责,王某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黄某某的17800元汽车修理费应该很快有着落,可黄某某找到王某某要汽车修理费时却不顺利,在多次催要损失未果后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原来,保险公司在调查这起事故现场时发现疑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及询问黄某某后,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现场是摆设的,而真正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当天凌晨3时,黄某某驾驶小轿车从玉州区新民路某酒吧门前停车场驶出时,与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正处于倒车状态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当时是酒后驾驶。
从保险公司对黄某某询问笔录中显示,当时黄某某这方的一个朋友认识王某某,王某某说其汽车购买有保险,黄某某便同意配合王某某摆设事故现场。
存在摆拍事故现场
终审改判撞车一方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没有采信保险公司的说法,而是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由王某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黄某某178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谁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在二审中各方各执一词。
黄某某辩称,当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为了不影响道路交通,才将事故车辆移动位置,双方不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则辩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为证。其驾驶的车辆向上诉人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某某的损失应全部由上诉人赔偿。
经审理,市中院没有采信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作出的认定,认为王某某、黄某某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改变、摆拍事故现场的行为,此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理由是,本案中,依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现场视频、保险公司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等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作出的认定。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告不理、不诉不判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依据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其诉请的赔偿主体仅为王某某。进一步而言,黄某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事故发生后擅自驶离现场,长达15个小时不报案、不报保险,摆设事故现场,虚假报警等行为,该行为亦完全符合王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同样亦无需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存在摆拍事故现场的情形,但双方确实在酒吧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无需担责的情况下,市中院二审改判,王某某赔偿汽车维修费17800元给黄某某。
法官提醒:
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改变、摆拍事故现场,不仅有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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