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检察蓝”保护“生态绿” 福绵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守稳基本农田红线
宁某案中破坏的农田。
“非法占用农用地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涉案的面积可能比刑事责任涉案的面积大”。日前,由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林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和宁某等6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福绵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福绵区检察院请法院判令两起案件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支付土地复垦投资估算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并各自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
案件一:宁某等6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宁某、宁某然、宁某亮、宁某勇、陈某、宁某坤等人或租用或购买成均镇某村一些农户的水田,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挖表土层后进行抽沙并出售沙子。经鉴定,抽沙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1.5401公顷,占用耕地面积为1.1402公顷,其中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1.0859公顷,耕地破坏损毁程度为重度破坏。宁某等人虽然把毁坏的水田初步恢复了平整并种上香蕉树,但恢复程度未达到复垦水田的标准。经估算,修复该处土地需要复垦投资估算费用为43.65万元。
案件二:林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林某、张某和冯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福绵镇某村一些农户约3653平方米(5.48亩)的水田进行非法采沙,出售沙子获利30多万元。经测量,已有3628平方米水田被损毁,并形成几米深的水塘,其他占用面积为2078.39平方米。经估算,修复该处土地需要复垦投资估算费用为55.81万元。
探索“恢复性司法”和“惩罚性司法”
近年来,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认真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和“惩罚性司法”的有机统一。即在追究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同时,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也敦促违法嫌疑人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全额承担生态修复费,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还社会公众一片绿水青山,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福绵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耕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保障。以破坏土地为代价换一时的经济利益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被破坏的耕地非一朝一夕能够恢复,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刻不容缓!希望通过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能有力地震慑违法犯罪,唤起大家对土地的保护意识和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陈惠超如是说。
法律延伸: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除了派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之外,还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做到惩治犯罪与促进修复治理有机结合,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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