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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件家暴案8件男方实施了家暴

玉林晚报 2016-04-08 09:02 大字

为增强公众的反家暴意识,全市法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讯员李思思摄)“9件家暴案件中8件是男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取证的困难性成家庭暴力案件的一大特点……”

昨日上午,在反家暴法实施月余之际,玉林中院召开关于《反家庭暴力法》新闻发布会,刑一庭副庭长余华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及玉林市两级法院2013年至2015年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及典型案例。

案例:父亲强灌母亲吞农药致死女儿报警举报

2013年9月15日上午,女子莫某某因农药中毒最终抢救无效在博白去世。而凶手竟是与她同居了18年、并一起生育了6个子女的“丈夫”钟某某。就是他强逼莫某某将整瓶百草枯吞服。

更令人唏嘘的是,被害人莫某某在1991年左右被人拐卖给钟某某,虽然派出所曾解救过她,但莫某某最终还是回到钟某某家中。钟某某平时不干农活,好吃懒做,酗酒成性、脾气暴躁,经常殴打莫某某和孩子,不让孩子们在家里吃饭,而且对莫某某有暴力虐待行为。

2013年9月2日当天,莫某某与钟某某争吵后,负气离家跑到钟某某的大姐家里。待莫某某从钟某某大姐家回到家门前时,钟某某因为之前喝了酒,对莫某某这次离家出走很生气,在门口拿菜刀逼莫某某回到家里,后来又对莫某某进行殴打,接着钟某某拿了一塑料瓶装的农药百草枯,强逼莫某某整瓶吞服。事后,莫某某因没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女儿获知此事后,打电话到博白县公安局110报警,最后钟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玉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数字:9件家暴案8件是男方实施了家暴

自2013年至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6件6人,刑事案件3件3人。民事案件中,对于可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而且判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承担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刑事案件中,故意杀人案件1起,故意伤害案件2起,均在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人。

在法院审理的9起家暴案件中,民事案件都是婚姻关系中的女方遭受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有2件是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引发犯罪,1件是因婚姻关系中的女方与弟媳发生口角而引发犯罪。

此外,家暴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连续性、取证的困难性、后果的严重性。

特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余华分析了家暴案件为何出现取证难的原因:首先,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由于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有利害关系,多数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有的未成年子女目睹了暴力的过程,但受害方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阻止子女作证。

其次,受害人遮丑、侥幸的心理。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逆来顺受,不愿向他人提及家庭暴力,一直默默承受,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直到忍无可忍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时才发现,以前根本没有收集证据。有的受害人认为施暴者只是一时糊涂,以后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会再出现暴力行为了,结果侥幸心理助长了暴力的发生。

再者,维权意识淡薄。受害人往往只和亲属诉苦,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拍摄受伤照片及保留就医凭证,也没有到妇联、社区、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导致相关证据没有保存,在诉讼中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我国首次将反家庭暴力行为以法律形式进行了明确,并将其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严格的规定。”余华称,为了让社会公众深入理解这部新法,增强公众反家暴意识,全市两级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市民在遭遇家暴时,要勇敢地站出来说“不”,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到妇联、社区、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不要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记者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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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怀疑有外遇而遭受打骂,博白残障女子付某偷偷将老鼠药投入了丈夫的酒里。虽被发现后送医的丈夫捡回了一条命,但付某也因冲动无知而付出了法律代价。

被告人付某(女)是一名盲人,与丈夫在2009年成婚后,便一直在家相夫教子,并生育了两个小孩。为更好补贴家用,付某于2012年4月在博白县某按摩店找到了一份按摩服务的工作,岂料,接下来发生了一起悲剧。

2014年12月,付某将事先下有老鼠药的啤酒拿给丈夫喝,不知内情的丈夫将酒喝下后便产生中毒现象,但付某并未将丈夫送医。次日,丈夫经他人发现后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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