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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被代言”,别总让侵权者不痛不痒 话题榜

济宁晚报 2019-08-26 09:37 大字

■本报评论员 刘晓钧

近年来,肖像侵权案件一直困扰着明星们,据了解,梁朝伟、范冰冰、高晓松、赵丽颖、周立波等都曾因此将侵权者诉至法院。近日,类似事件重新上演,8月23日,由于“被代言”男科医院广告,著名演员吴京起诉昆明一家医疗机构的案件在北京开庭审理,吴京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维权开支共计30.5万元。

由于明星代言费用过高,且他们也不见得愿意为某些行业做代言,比如整形美容、丰胸机构,妇科及男科疾病医院等通常被认为有损公众人物声誉的内容,加上这类行业中的诸多民营机构本身比较混乱,长期处于缺乏监管的生存状态中,于是,打着明星的旗号,从网上下载相片、剧照,制作成宣传品广而告之就成了这些机构的宣传套路。

自己的肖像被随便拿来做广告,苦心经营的社会形象成了为不法商家谋利的工具,当然不能忍。遭遇被侵权,就应该果断借助法律,给对方上一堂法制课。但是,将侵权方告上法庭的明星也不少,为什么肖像侵权案件仍然困扰着他们,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呢?

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违法成本太低,赔偿金太少,是这些侵权机构肆无忌惮的主要原因。据新闻报道,一些一线女明星在起诉侵权整形机构后,获赔金额都没有超过20万元,有的甚至低至3、5万元,按照人们的惯常逻辑,这对于一个身价上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来说,这个数字实在可怜。笔者认为,除了与明星的身价相比显得赔偿金过低,更重要的是,私自使用明星肖像制作宣传品为自己谋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带有相当强的主观恶意,在这种恶意面前,赔偿额度同样显得很低。

我国最新版的广告法自2016年公布之后,受到处罚的商家不少,而处罚理由也多种多样,很多条款由于增加了部分细节,比如广告禁用语的范畴,而商家一时间很难了解透彻,于是纷纷中招。有律师分析,在《广告法》修订之前,企业使用该法所禁止的用语可能会面临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而修订之后,“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须为每一处违法用语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且这还是最低水平。”如果说使用禁用语主要源于人们对新修订的法律还缺乏了解和适应,那么擅用明星肖像,很多人不用翻看法律条文都知道这是一种明显的、严重的侵权行为,某些机构甚至是明知故犯,不把法律当回事,相比之下,后者承担的处罚金额就不应该比使用广告禁用语还要少。

更进一步说,明星肖像被随意拿来做宣传,不仅是明星本人受到了伤害,而且会对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误导,进而导致更多人遭受创伤。拿侵权的整容机构来说,倘若敢于无视法律和他人正当权益,那么其背后的资质也值得怀疑。

当然,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多个标准来判定,每个判断标准也不见得都能用准确的数字衡量出来,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侵权方除了应当支付明星本人的相关损失,还应该支付相当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只有进一步提升违法成本,才能使不法商家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更进一步说,明星肖像被随意拿来做宣传,不仅是明星本人受到了伤害,而且会对大众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误导,进而导致更多人遭受创伤。拿侵权的整容机构来说,倘若敢于无视法律和他人正当权益,那么其背后的资质也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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