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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名誉侵权案 法院判网友赔3万 海淀法院发布2013-2018年《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网络名誉权新收案件平均每年2倍递增

新京报 2018-08-24 02:17 大字

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网友王某构成侵权,赔偿明星吴亦凡各项损失3万元。法院供图

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网友王某构成侵权,赔偿明星吴亦凡各项损失3万元。此前,因认为新浪微博用户王某将其低哼音乐的神情状态描述为“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相关视频,吴亦凡据此提出侵权诉讼。

案件宣判结束后,作为负责全市绝大部分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海淀法院,发布了2013年到2018年度《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显示,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增加,2018年上半年网络名誉权案件数量,已经与2017年全年持平,而此类案件的类型,也从以往的名人明星侵权,媒体侵权,逐渐发展到当事人之间互相“起底”“对骂”等,形式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

吴亦凡起诉网友侵犯名誉权获赔偿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对吴亦凡起诉微博网友王某以及新浪微博一案进行了宣判。

艺人吴亦凡诉称,2017年12月15日,被告王某在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内容,对原告进行诽谤,同时配有原告参加活动的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被网络用户恶意剪辑、捏造原告吸毒疑似毒瘾发作。

吴亦凡称,此等网络暴力行为已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了严重贬损,并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根据公证取证录像显示,王某的粉丝量高达101462人次,传播范围极其广泛,负面影响极其严重。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运营方,未尽到平台责任,故起诉要求微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王某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55万元。

微梦公司辩称,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仅负责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并未对涉案微博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目前,该微博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因此,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其制作,属于跟风转发。涉案微博内容确实不属实,发布的微博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关于经济赔偿,因其收入水平较低,没有能力承担高额赔偿,同意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亦凡3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众场合的言谈举止,属于公众关切内容。

本案所涉事件源起原告在公共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作为娱乐公众人物,原告对社会公众就此事表达的关注和讨论应予以容忍、克制。但相关评论应合理、有据,符合社会常识性认知、评价,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

本案中,王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并配以视频,将原告参加公开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解读为“疑似毒瘾发作”,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可以彰显出王某诋毁原告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

涉嫌“吸毒”的消极评价对娱乐明星而言,无疑会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法院认为,纵观被告王某某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倾向、误导后果等因素,其发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吴亦凡的名誉权。

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对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关注

个人网络骂战法院多引导协商

宣判结束后,海淀法院发布了2013-2018年《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法院介绍,对于不同类型网络名誉侵权案,中关村法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进行裁判引导。

对于恶意利用网络传媒手段散布谣言、诽谤诋毁、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对侵权言论推波助澜,扩大传播的网络传媒企业,法院加大侵权责任制裁的力度。

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诉求或正当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规劝、批评甚至反对的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论战,法院在不存在直接侮辱人格的情况下,对原告课以了更高的容忍义务,扩大此类言论发表的自由范围。

对于近几年常见的、基于个人之间网络骂战的言论和相关诉求,法院更多引导互诉原被告之间协商解决,彼此消除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坚持要求法院裁判,为体现正确的司法导向性,则会采取责任均衡承担的裁判方法,引导形成合理的裁判预期,避免此类案件的不断增长。

昨天的案件并非吴亦凡首次经历类似案件。2016年11月,杨某在微博中发布有关吴亦凡“召妓召到日本”等内容,并链接“吴亦凡不改人设,召妓召到了日本!”的博客文章。吴亦凡以其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杨某在其网络账号主页首页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向吴亦凡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对于维权费用,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依法确定为11300元。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公众人物虽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

公众人物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无端对他人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亦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数据

网络名誉侵权案平均每年增2倍

据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正在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相较于2014年,2015年经历了爆发式增长,2015年新收案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3.62倍,而全年案件总量同比增长4.4倍。2016年新收案件数量有小幅度下降,而全年案件总量与2015年持平,2017年新收案件量同比增长93%,全年案件总量同比增长68.82%。

至2018年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与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几近持平,如果保守估计下半年新收案件等量增长,那么全年案件总量同比增长将高达96.17%。

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介绍说,从此类案件赔偿情况来看,与案件猛增情况相比,近五年来网络名誉权案判赔额度保持了相对稳定,精神损害赔偿判赔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50000元到200000元之间,个别案件判赔达到500000元;对个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100000以下。这些判赔额度会随着我国加大对人身权保护的力度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案例

崔永元方舟子案双方“删文道歉”

2013年9月起,方、崔二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中展开争论,方舟子起诉称崔永元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崔发表了数十条对方侮辱、诽谤的微博,侵害了方的名誉权。方舟子要求崔永元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

崔永元反诉称,方舟子微博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自己进行辱骂,向方索赔67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双方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一、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论战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均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令双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姚琳表示:“该案合理确定了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姚琳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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