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话查阴阳合同 影视股一天蒸发百亿市值
东方IC供图影视股跌幅榜截图
上周,崔永元先是发微博晒出范冰冰的演艺合同,后又称某演员拍戏签一大一小两份“阴阳合同”,随即引发“4天6000万的天价片酬”、“利用大小合同偷漏税”等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责成严查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告,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因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税务总局表示,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江苏省地税局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何谓“阴阳合同”?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释,“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逃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施正文介绍,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合理避税是合法的。
而偷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偷税改为逃税。
影视股周一蒸发上百亿
周一,受影视圈逃税事件发酵影响,《手机2》直接相关方华谊兄弟股票开盘几乎跌停,而范冰冰作为股东的唐德影视开盘也是大跌。慈文传媒、横店影视、光线传媒、金逸影视等均有较大跌幅。大致算下来,影视传媒股的市值蒸发超100亿元。
华谊兄弟与唐德影视均收跌停,市值一日之间分别蒸发了20亿和6亿。
跌停的唐德影视背后的股东们,其中便有此次电影《手机2》的演员范冰冰。根据唐德影视2018年一季报显示,范冰冰持有唐德影视6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1.61%,位列第六大流通股东,按照周一早盘唐德影视的表现,若范冰冰二季度尚未卖出唐德影视股份,那范冰冰手中持有的645万股股份,截至午间收盘,市值已经“缩水”了980万元。
崔永元“道歉”:不是故意的不懂股票
周一上午在华谊兄弟跌停以及影视股暴跌后,崔永元在10点10分发布一条微博,以“安娜”的口吻配文:“太抱歉了,我家铲屎官不是故意的,他不懂股票。还有,谁能领我走,呆在他身边太紧张了”。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崔永元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在他正在与主管部门协调怎么见面、在哪见面、如何取证等具体细节。“你等等吧,差不多一周左右就会有消息。”“等着呗,国家税务总局都开动了,就等着呗。”
崔永元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都没有想过,这些跟我没有关系。谁知道这事怎么就点燃了。”
人民日报:
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
人民日报官微发布评论称:有关影视从业人员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逃税,应公正调查,用事实说话。一旦逃税,少数人占了便宜,挑战的却是税法,危害的是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在微博评论称:刘晓庆已经因为税的事坐过牢了。那是十好几年前的事,当时中国人的税法意识淡薄,中国政府可以说用处罚一个名女人为严行税法祭旗,刘晓庆坐牢等于是给税法做了广告。如今十几年过去了,如果真有明星还大规模逃税,以几千万的级别逃,那的确太不应该了。请法律来坐实传闻的真假吧。如果真有明星那样干,那么看来他(她)应该再用坐牢给中国税法做一次广告了。
本版稿件据《今京报》《北京日报》
《中国基金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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