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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门:财富不均等 但税法执行要平等

澎湃特约评论员 2018-06-04 16:47 大字

近日,前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有影星4天获6000万天价片酬,且确定阴阳合同(一个1000万交税的,一个5000万疑似未缴税的)。瞬间激起舆论浪潮,矛头直指范冰冰。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范冰冰的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声称已介入调查取证。

其实,明星的天价片酬不是秘密,只不过他们是否依法纳税一般人没有去关注。与工薪阶层纳税已十分稳定、透明相比,明星的高收入更要依法纳税,不能搞模糊化、特殊化,这应是基本共识。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就是要反对特殊身份者享有特权,如官员、明星艺人等。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明星艺人作为社会的风向标,对于社会大众的影响力不可小觑,“明星效应”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从明星艺人做虚假广告到此次涉税事件,在本质上反映出民众对社会平等原则的渴求,财富可以不均等,但规则执行要平等。

此事曝光后国家税务总局表现出积极作为和秉公执法的态度。接下来,无锡税务机关怎么做,老百姓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税务执法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执法平等更是民心所向,也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而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之(一)就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这就是说,如果纳税人逃税,税务机关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又不追缴的话,纳税人的刑事追责就不能启动。这正是所谓的“逃税初犯免责制度”。明星艺人等高收入人群是不是考虑到这一点,想占法律的空子,就不得而知。

不过若帮助逃税“初犯免责”,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有法律风险的。因为刑法第404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范冰冰事件中,如果数额真的涉及几千万元以上,无论是对于范冰冰本人,还是有关税务征收管理人员,都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

如果说,范冰冰工作室真的存在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那就应该尽快考虑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补交税款,或者接受行政处罚,以换取刑事免责,这恐怕也是范冰冰工作室现在最为焦虑的问题。否则,根据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早在2002年,著名影星刘晓庆因为逃税坐了一年牢,当时民众的税法意识并不强,这也算是给我国税法打了一次广告。2008年,台湾著名艺人林志玲因为逃税被相关部门查处,为此补交了一千多万台币。

在中国影视业红红火火的大背景下,还得重申明星依法纳税的常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逃税罪的规定,到《税收征管法》这部税收程序法;从“初犯免责”再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已经相对健全。希望这次税务机关的依法稽查,能全面调查清楚“阴阳合同”背后的是非,希望此案成为税收法治化的试金石。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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