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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星的税务稽查应常态化

齐鲁晚报 2018-06-04 02:02 大字

□何勇海

今日,崔永元爆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最新消息称,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权威法学专家认为,如果税务机关调查阴阳合同客观存在且行为人涉嫌逃税,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6月3日《法制日报》)

自崔永元爆出范冰冰拍戏签订大小合同、阴阳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片酬为税后1000万元,另一份合同约定片酬5000万元)之后,这件事就不只是娱乐新闻了。如果最终证实范冰冰签订的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不仅可还范冰冰一个清白,还可以正视听,平息公众疑虑;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则可借机对这种乱象予以整治,以维护税法的尊严权威。

实际上,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逃避缴税,早就不是鲜为人知的秘密。在2011年9月,《光明日报》曾如是报道:一位制片人向记者透露,几乎每个剧组都有一套阴阳合同,演员的“阳”合同是骗税务局的“税后”合同,这是收税依据;“阴”合同是剧组与演员的私下协议,是真实的薪酬合同,整整相差十倍。阴阳合同像一个毒瘤,几乎扩散到行业内每个细胞、每个剧组。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包括明星在内的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但随着明星片酬一路水涨船高,明星需要缴纳的税费在增加,避税冲动也更强烈了。特别是去年,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阴阳合同恐怕仍是逃税以及规避这个成本配置比例的法宝。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力度,继续向阴阳合同开刀。

要整治明星签订阴阳合同,一要对明星常常进行税务稽查,但凡偷漏税都应负法律责任;二要建章立制使明星收入透明化。不管是从签约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还是片酬、商业广告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分红,都要透明化,全口径管理;三要防止明星成立的空壳工作室等成为“避税天堂”——明星以个人身份纳税税负最高,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则承担的是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曲线避税。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税收征收上改革。早有制片公司披露,政策规定明星片酬纳税由制片公司代扣代缴,这明显增加了制片公司的负担,这也是他们乐意与明星签订阴阳合同的原因。由此看来,要想彻底根除阴阳合同,打破演艺明星与制作公司的“合谋”,还需要在税收体制和征缴方式上做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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