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产品岂可做“一锤子买卖”
■杨玉龙
上海警方最近披露申城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相关品牌代言人马伊琍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近年来,从货不对板到夸大宣传,再到造成受众难以挽回的经济财产损失,明星违法代言虚假广告乱象被广泛关注。记者采访发现,基于明星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代言的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大于一般的虚假广告。(详见本报5月21日21版)
诚如媒体报道所言,基于明星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代言的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大于一般的虚假广告。确实如此。毕竟,明星有着很强的号召力,也正是对明星的追捧,不少人会对明星代言的产品痴迷不悟。殊不知,也正是如此,为一些不良商家及不负责任的明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也促使了明星代言“翻车”怪象多。
具体来看,从“代言人”到“投资人”,商家从“收割”消费者升级到加盟商,尤其是近些年更多明星不再以代言人身份为商家和产品站台,而更多以“首席体验官”“产品投资人”等身份活跃于部分商家的官方网站和电商平台。有的明星代言时冲在前头,出事后躲在后头。这不仅不道德,更是对粉丝的权益伤害。
明星代言不能是“一锤子买卖”。明星代言须恪守良知。最为基本的,一方面应该遵循法律行事,不能为了利益不顾产品品质,甚至不择手段乃至践踏法律;另一方面也应诚信负责,比如,应事前详尽调查风险因素、事中及时跟进产品问题,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更是对明星自身形象负责。而这些,本就是明星代言的分内之责。
同时,针对明星代言的执法不容缺位。比如,“按照相关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唯有让违规代言的明星切实品尝到违法之苦果,才能有利于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所以,相关部门强化监管执法很有必要。
此外,也应充分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诚如专家表示,行业协会、行业规范以及市场本身也发挥重要作用,倒逼明星更加审慎地对待代言行为。中国文联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公约既强化正面引导,督促文艺工作者遵循广告代言行为规范,又建立负面清单,坚决抵制各类不良广告代言行为。这就需要实打实落实。
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应该增强防范意识,纵观近些年明星代言翻车现象,保健品属于高发领域,但部分公众人物却“前赴后继”。所以,消费者务必增强警惕,不能片面迷信明星代言。而且,要坚持理性消费,面对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时依法维权,既要及时止损又应对规范市场形成倒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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