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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侵权翻唱如何裁定?音著协多次状告斗鱼胜诉单首获赔两千

澎湃新闻 2020-04-23 09:17 大字

网络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司法如何判赔?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制品等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做出规定。

其中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澎湃新闻观察到,北京法院在多起涉网络主播侵权案中,均支持了著作权方的维权行为,判定直播平台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单首歌曲判赔额多为2000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曾多次将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以侵权为名告上法庭。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17年7月11日,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上,主播“冯提莫”在相关直播过程中,播放了涉案歌曲《好运来》,直播时长约2分55秒。在涉案歌曲播放过程中,主播冯提莫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并祝福。直播结束后,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斗鱼公司主张,主播为涉案视频的作者,斗鱼公司通过合同转让行为取得涉案作品的有关著作权,合同转让行为不构成侵权,斗鱼公司没有涉案视频的参与创作,也没有提供任何内容,而是由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于平台上,在整个过程中,斗鱼公司均未获益且没有获益可能。

法院审查认为,在斗鱼直播平台上存储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好运来》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属于未经许可对涉案歌曲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斗鱼公司其与主播之间就涉案视频是否存在收益分成,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斗鱼公司侵害了音著协就涉案歌曲《好运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类案件并非孤例,经检索发现,音著协曾多次以侵权为名将斗鱼公司告上法庭,涉案歌曲还包括《咱们屯里的人》、《恋人心》等,知名主播冯提莫、阿冷aleng等人被牵涉其中,法院最终均支持了原告诉求,单曲判赔额均为2000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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