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缘何成版权保护的“重灾区”?

澎湃新闻 2019-02-19 20:32 大字

歌不是想唱就唱,舞不是想跳就跳?

日前,因在综艺节目《王牌对王牌》中表演了舞蹈《千手观音》,明星关晓彤、浙江卫视及节目组被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官方微博发声质疑涉嫌侵权。

2019年2月16日,《王牌对王牌》节目组在对外发布的《关于舞蹈节目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对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致以真诚的歉意,并称双方正在“良好协调中”。

事实上,这并非国内综艺节目首次遭遇演出内容著作权的“拷问”,甚至可以说屡见不鲜。

比如,此前在热门网络综艺节目《明日之子》中,由于嘉宾或选手未经同意翻唱、演唱其原创歌曲,歌手李志也曾与节目制作方产生版权纷争。

那么,综艺节目为何会成为著作权保护领域的“重灾区”呢?

综艺节目属性:大多具有商业性,不宜归为公益节目

不论是网络综艺节目还是电视综艺节目,不同的是播出渠道或平台,相同的是大多具有商业属性。

这种商业属性,既体现在制作方和播出平台在节目制作过程中会考量商业变现模式,也体现在制作方和播出平台都能从节目播出中获得合理的商业回报。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综艺节目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或服务,从策划、制作到播出、传播,就设置了严丝合缝的商业模式。

当然,任何综艺节目的回报率与收视率或观看率密切相关。

究其根源还是在于与此类节目合作的厂商,大都希望获得品牌形象的高频曝光、展示或销售转化,而收视率或观看率则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商业投入回报率。

此外,对于参与各类综艺节目的明星或嘉宾来说,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总归还是要服从节目制作方的要求或安排。

正因为大多数综艺节目并非公益性的节目,因此,对于此类节目中嘉宾表演,不论是舞蹈还是歌曲,都需要遵守著作法相关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简单说,在综艺节目的表演中,只有表演者完全是无偿或免费表演,才可能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即可事先“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获取合法授权:既可个人获取,也可由组织方获取

事实上,有明星参与的综艺节目,明星都与制作方单独签订有专门的演出协议或合同,都是一种有偿表演服务。

因此,各类明星在此类节目中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论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抑或是舞蹈作品,都需要依法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涉嫌构成侵权。

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以说,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明星在各类综艺节目或商业演出活动中,如果涉及使用他人作品的,不论是音乐作品,还是舞蹈作品,都应该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只不过,从获取授权的途径或方式来看,既可以由参与表演的明星自行联系获取,也可以由活动组织者统一出面去解决。

因此,不论是在网络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系列活动中,歌手毛不易等曾经翻唱歌手李志的歌曲;还是在电视综艺节目《王牌对王牌》中,关晓彤表演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享有著作权的《千手观音》,毛不易或关晓彤等作为表演者,都应该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些综艺节目大都是由专门公司制作,由节目制作方统一出面解决此类著作权许可合作事宜,可能更为高效一些,也是行业内比较常见的模式。

而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提出涉嫌侵权质疑之后,《王牌对王牌》以节目组名义及时出面发声向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及编导张继钢公开致歉。

加强版权保护:需要监管、作者和表演者多管齐下

事实上,不论是网络综艺节目《明日之子》,还是电视综艺节目《王牌对王牌》,对于那些未经其许可,而传播其节目视频内容的网站或平台,相信它们也是全力予以打击的。

令人不解的是,对于节目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做法,似乎又有点后知后觉,这其中的反差为何会这么大?

从本质上来看,还是作品与著作权生态中的各方主体对版权保护动力强弱有别。

简单说,对于侵犯自己节目权益的做法,都是怒不可遏;而对于自己节目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又心存侥幸。

这种心存侥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觉得著作权人可能不会发现,其次是觉得事后还可以获得著作权人谅解。

当然,更重要的可能还是,对于构成侵权之后,所需负担的赔偿义务不高,也就是违法成本偏低,基于商业逐利的考虑,明知涉嫌侵权,也奉行“干了再说”的逻辑。

因此,加强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各类作品版权保护,不应该只是简单鼓励著作权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更需要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优化法治环境。

从加强监管来看,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普法、执法力度,让相关节目制作单位树立版权保护意识,从司法保护来看,亟待法院层面在审理原创作品侵权案件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判赔力度,努力构成一种“不敢侵权、不愿侵权和不想侵权”的著作权保护全新环境。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各类监管和保护,也应该顺应市场需要,比如,在作品使用授权方面,作者、使用者缺乏便捷的达成许可合作的平台,如果只是片面加大监管惩处,而没有提供更加完善便捷的许可合作模式,可能还是难以从根上解决侵权问题,进而会影响原创作品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而这就需要监管、权利人、使用者及制作公司、传播平台或渠道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同时也是版权许可合作领域实现互利共赢的关键所在。

(作者李俊慧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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