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子 构成拐卖儿童罪吗?

宜宾日报 2020-06-08 00:36 大字

□周燕 黄倩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因与他人(身份不明)发生性行为怀孕后生下一名女婴。次年1月,王某某经人介绍以收取营养费的名义将该女婴以1万元价格卖给了邓某某。

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又与他人(身份不明)发生性行为怀孕后生下一名男婴。2014年6月,王某某找到被告人熊某某要求其帮忙寻找收买孩子的买家。经熊某某介绍王某某以2.7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了孟某某,熊某某获得介绍费3000元。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再与他人(身份不明)发生性行为怀孕后生下一名男婴。怀孕期间,王某某与杜某某商定购买男婴事宜。男婴出生后,杜某某支付1.5万元购买该婴儿。

2016年4月11日,杜某某到公安机关为其从王某某处买得的男婴上户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抓获王某某、熊某某。

本案中的儿童暂寄养于被收买人家中及儿童福利院。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其中对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更加有效贯彻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更加坚决地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决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同时,本案也警示家长要切实履行未成年抚育、监护的法律责任,切莫将生育子女拐卖作为生财之道,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稿件来自翠屏区人民法院)

新闻推荐

四川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察组对宜宾市检察院党组开展常规巡察

本报讯(袁梓嘉)根据四川省检察院党组第三轮巡察工作安排,四川省检察院党组第二巡察组日前已进驻宜宾市检察院,对该院党组开展...

宜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宜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