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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透支信用卡的“负翁”

皖南晨刊 2015-03-24 02:18 大字

广德县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透支信用卡犯罪的案件。方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所欠本金、利息共计8万余元,即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广德居民方某于2013年3月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6万元。之后,方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最后一次透支消费时间为2013年8月。然而,经发卡行电话、《信用卡催收函》等方式进行多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方某仍未能还清欠款。截止2014年7月,方某共透支本金5.9万余元、利息及相关费用8千余元,合计欠款总额6.8万余元。同年10月,方某被宁国市公安局抓获归案,随后方某的家属向该支行偿还了所欠信用卡本息8.1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庭审法官表示,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现代支付工具,其透支消费的功能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刷卡”一族行列,然而不良的消费习惯助长了恶意透支的发生,银行在发卡审核、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也为恶意透支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年轻的“月光族”将透支消费看做一种常态化的消费方式,并成为透支信用卡的“负翁”。

在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呈增多态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近三年以来,广德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17件,发案的平均年递增率在200%以上。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14起,占信用卡案件总数的82.4%。

为此,该院法官呼吁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培育理性健康消费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要点】 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广德县法院刑庭审判员陈飞乾表示,信用卡持卡人应切记以下几点:

注重加强法制观念。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虽然在1997年已入刑法,但普通大众对该犯罪并不是十分熟悉,很多持卡人申领卡后进行消费,认为其只是和银行之间有借贷纠纷,一时还不上钱也没有关系,而且透支的数额也不大,甚至有人认为换掉电话号码等就可以逃脱银行的催收,可以逃脱法律的追究。正是因为持卡人这种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犯罪的高发案率。

不盲目申领办理信用卡。目前,各家银行为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者提供小礼品,部分消费者不考虑自己是否真的需要就办理了信用卡;在办理信用卡前要细致了解该行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记账日、最后还款日等规定,以避免在使用信用卡时因疏忽被告上法庭。

端正信用观和消费观。持卡人应珍视信用,透支消费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偿还能力理性消费,切莫只图一时之快,过度消费,最终容易造成无力偿还的局面。欠款到期及时还款,刷卡消费产生的欠款到期后,要及时联系银行偿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而采取躲避银行工作人员、变更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方式试图躲避债务,如此容易导致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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