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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违规堆砖头 谁堆谁是交通肇事主体

皖南晨刊 2015-07-30 13:43 大字

旌德讯(戴自强)在道路上施工、堆放物品应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妨碍通行。然而旌德某社区在道路上未按规定堆放砖头,导致交通事故。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0月25日,胡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旌德县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右后轮撞到右路边的一堆砖头上,摩托车失控侧翻滑行至公路左侧,与对向驶来的汪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全某及胡某不同程度受伤,全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认定,胡某因超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驾驶员汪某因超速承担次要责任,旌德县某社区因在道路上违规施工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4月18日,全某的父亲和胡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各责任主体赔偿全某父亲各项损失196661.9元,赔偿胡某49723.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旌德县某社区在道路上堆放砖头未征得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妨碍通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判决旌德县某社区赔偿全某父亲37062.3元,胡某204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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