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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印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50元/吨

西安日报 2018-01-29 07:15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孙晨曦)记者日前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正式印发,从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办法》明确,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的计算、征收、核拨、使用、监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记者获悉,《办法》发布后,输出生活垃圾进入新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区县、开发区为生态补偿区,新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开发区为受偿区,补(受)偿均以区县、开发区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县生活垃圾总量。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市财政局直接负责本市各有关区县、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费结算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补偿标准显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生活垃圾输出区向输入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为50元/吨。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适时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

如何对终端处理量进行确认?《办法》明确,市城管局将派驻专人,采用信息化识别和计量的方法,对各输入区终端垃圾处理量进行计量和确认。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由受偿区政府制定相应的专款使用细则。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整治、修复;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周边居民的就业、社会保险、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等。同时,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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