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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 城镇每人每年调至25元

西安晚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张黎娜) 昨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2016年西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5年每人20元调整为每人25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调整为每人35元。

日前,西安市发出《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在提升保障力度方面,城乡居民中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由同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经基本医保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的,进入大病保险范围,其起付线在现有起付线基础上下降50%执行。

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所就诊医疗机构起付线,多次就诊者,只减一次最高起付线)累计超过当年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门诊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英夫利单抗治疗强直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血友病等门诊特殊病种,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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