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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西安市调整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西安商报 2016-04-06 13:5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人社局先后印发三个文件,集中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4月1日起,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水平;从1月1日起,调整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4月1日起,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五项待遇: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2种常见慢性病纳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27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为2500元。

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在门诊使用英夫利西单抗治疗、血友病患者在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纳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

重症精神病、流行性出血热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病种范围,对具有收治上述3种疾病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的上述3种疾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办法。

4月1日起,调整生育保险以下三项待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生育多胞胎的,在原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异位妊娠,需采取介入治疗、保守治疗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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