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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全楼担责”不宜成为范例

南国早报 2017-07-30 17:03 大字

新锐观察

□北京唐卫毅

去年10月,一名66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属于是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紧邻案发地的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7月25日,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家属提出了52万多元的赔偿请求。(据《北京青年报》7月28日报道)

其实,类似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例在全国已经发生很多次,事后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只能判决“全楼连坐”,这样的案例不少。

对于屡屡发生的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如何寻找肇事者,这的确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一来,事发后,没有人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使得高空坠物伤人成了“无头案”;二来,由于监控设施不全,又缺乏举报人、证明人,导致难以认定肇事者,案件审理也陷入僵局。从推理的角度讲,整个居民楼的居民,的确都有可能是加害人。但这个“有可能”,毕竟仅仅是推理分析,并不是证据,如果就此认定所有的居民都具有“嫌疑”,然后一起平摊责任,显然是“一棍子”打翻船,让所有人都落水,这貌似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实现了“公平”处置,但是对于其中99%的无辜者而言,却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高空坠物,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之分。如果经调查证实不是自然因素造成,而是人为因素造成,就应当依法立案,尽最大努力去破获案件,查找高空抛物的肇事者,然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号入座”,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而不应当以“全楼连坐”“全楼担责”的模式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笔者以为,高空坠物伤人,“全楼担责”的做法不应成为一种示范判例,这应当是一种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手段。如果经常使用,那么就会使一些高空抛物的违法者成为“漏网之鱼”,抱有侥幸心理之后,或许还会继续玩弄高楼抛物的危险游戏。同时,由于高空抛物伤人的肇事者受不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在社会上起到一些负面的影响,更不足以引起一些人的警醒,今后类似高空抛物伤人的事件还可能增多。

当然,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频频发生,也在提示小区物业,要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小区的技防设施,尽可能实现小区监控的全覆盖,如果掌握了有力的证据,届时,那些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即使想抵赖,在证据面前也将没有了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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