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人民法院 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渭南日报 2020-08-04 01:4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刘通)7月31日,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24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采矿罪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对海某甲、海某乙、马某某等2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某某、张某、刘某、李某丙、安某、李某丁、毛某某、侯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在城区及周边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被告人李某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丙、任某某、李某丁、刘某、张某、安某、毛某某、侯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悔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意见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海某甲为达个人目的与被告人海某乙、马某某共谋,纠集刘某某、孔某某、卜某某等25名被告人,用车辆封堵东风大街致主干道不能正常通行,围堵某某置业公司在建工地大门,部分被告人冲进在建工地大门任意损坏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海某甲、海某乙在今年2月、7月先后两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封堵工地大门,其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在作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作案时的年龄、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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