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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潍坊晚报 2017-07-12 10:33 大字

本报讯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发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2017年全市企业可以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025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上线为12%,下线为3%。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类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与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各企业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记者窦圆娜实习生徐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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