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一审获胜获赔188万元

青岛早报 2018-08-17 06:42 大字

据新华社广州8月16日电 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天河法院审理查明,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由三联书店于1994年5月在内地出版,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江南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发表于网络。从2002年起多次出版。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法院认为,江南、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此外,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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