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的少年》:郭靖黄蓉“穿越”到校园 “乔峰爱上康敏”…… 金庸诉江南一审获胜 获赔188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等三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
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江南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发表于网络。从2002年起多次出版。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
法院审理认为,江南、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金庸诉称:
《此间的少年》严重侵权 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原告方认为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就其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十周年纪念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江南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查明,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由三联书店于1994年5月在内地出版,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江南于2000年创作《此间的少年》,发表于网络。从2002年起多次出版。经比对,《此间的少年》中人物名称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包括郭靖、黄蓉、令狐冲、小龙女、乔峰等。
法院认定:
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法院认为,江南、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但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此外,法院认为,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庭审焦点\
“康敏害乔峰”成了“乔峰爱康敏”
改写名作侵权吗?
去年4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时,在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庭审围绕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是否与《此间的少年》构成实质性相似,《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展开。
原告方主张,《此间的少年》不标明改编来源,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改变原告作品,歪曲并擅自改变了原告作品里的情节。如金庸《天龙八部》里的康敏阴险毒辣,是一个反派人物。《此间的少年》将康敏改编为聪明能干善良的形象,将陷害乔峰改成帮助乔峰,乔峰也从对康敏不理不睬变成了爱慕康敏。
对此,被告江南的代理律师辩称,《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美留学期间,为追忆北大校园生活创作的青春文学。金庸原著背景均为古代,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与《此间的少年》相比截然不同。《此间的少年》发表后,当当、豆瓣的关键词都是青春、时光等关键词搜索,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要素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江南的创作赋予作品自己的生命体验,也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害。
但金庸的代理律师认为,创作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构成,不能因为目的是“自娱自乐”就可以免除侵权,对法定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观察\
“同人作品”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需重新审视
网络作者亟待增强版权意识
金庸诉江南掀起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作品”。这种文学“傍名人”现象在网络上风生水起,但被原著作者起诉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如今,IP市场水涨船高,遭遇当头棒喝的“同人小说”是否还能笑傲江湖?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网络作家阿菩认为,“同人作品”是在网络的土壤里长出来的。在传统印刷时代,很难想象有版面和书刊给“同人作品”,也不存在大规模的创作和传播的土壤。但如今,“同人作品”不仅数量非常大,还出现过一大批优秀作品,比如《西游记》《三国演义》《水浒传》等已经没有版权问题的原著的“同人作品”,因为时代的变化而添加进了新时代的内容,仍然在吸引不同读者。
“很多网络小说作者写‘同人作品\’是因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与性格勾起读者的兴趣,聚拢粉丝;另一方面,对原作也有好处,能够大大延长其生命力。”阿菩说。
一些网络作家认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阿菩也注意到,《此间的少年》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视的版权开发,“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权的出售和扩大,甚至将作品授予影视公司影视化,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对原著版权及作者缺乏尊重。
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网络文学这些年的发展,可能很多从最初非盈利、纯致敬的“同人作品”写作,已经开始让很多写作者获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场价值水涨船高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
“现在的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常态,这是所有正规市场参与者的立身之本。没有版权,就没有文化产业。”周西篱说,金庸诉江南案对行业来说是一次提醒,对于提高创作者的版权认识非常有价值。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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