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滑雪相撞受伤自甘风险损失自担
冬奥会的举办吸引了许多运动爱好者纷纷加入冰雪运动的行列。但要滑雪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力,其次还应该在正规滑雪场进行。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滑雪引起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姚某、屈某带着家人在野外滑雪,将乘坐在雪圈上的侄子和女儿从200米左右的高坡上向下推,在下滑过程中撞到了同在此处滑雪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造成其各项经济损失15270.52元。调解无果后,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姚某、屈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未举证证明屈某、姚某存在故意致使李某受伤的行为,也未提供两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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